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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虚开专用发票罪】将黄金发票变名为黑色金属等再售出,姜某为他人虚开税额11.8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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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2 21:2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虚开专用发票罪】将黄金发票变名为黑色金属等再售出,姜某为他人虚开税额11.81亿元(受票单位包括上市公司),被判处无期徒刑:(2019)辽04刑初36号

导读:先由实际购金单位(旧料回收公司、不索要黄金发票)将购金款通过姜某、刘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转入其空壳公司,再由空壳公司将购金款转入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第一福”),以空壳公司名义与“第一福”签订购金合同,制作虚假资金流、虚开专票,空壳公司将黄金发票品名变成黑色金属后售出,受票单位包括上市公司“机器人”),姜某为他人虚开税额11.81亿元(价税合计83.17亿元),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判定: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姜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周永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刘必群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丁林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姜诚、刘必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0-09-30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4刑初3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诚(曾用名姜聪,姜成),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瓯海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桂敏,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必群,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利,辽宁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林军,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清明,辽宁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季,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永元,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2007年1月2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09年6月30日、2012年4月17日先后分别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14日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6月12日。因本案于201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阳,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抚检诉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诚、刘必群、丁林军、周永元、刘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淑平、助理检查员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诚及其辩护人吴桂敏,被告人刘必群及其辩护人张利,被告人丁林军及其辩护人张清明、夏季,被告人周永元及其辩护人张阳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期间,因被告人刘某2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事实,已裁定对被告人刘某2中止审理。本案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诚、刘必群、丁林军于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姜诚联系被告人刘必群,刘必群通过被告人丁林军、周永元等人联系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尹健振私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运德贸易等空壳公司。丁林军按照刘必群指示将邮箱等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周永元,周永元、毛某富(另案处理)等人将上述空壳公司的发票信息等通过丁林军提供的邮箱传递给姜诚。实际购金公司将购金款通过姜诚、刘必群等人控制的银行卡转入空壳公司的账户内,再由空壳公司将购金款转入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以空壳公司名义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签订购金合同,制作虚假资金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代购黄金后,姜诚指示其雇佣的被告人刘某2以每次1000元的价格冒充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等数百家空壳公司的员工在提货委托书上签字,再由实际购金公司将黄金取走,同时姜诚指示刘某2到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他人或邮寄,完成票货分离。经审计,被告人姜诚参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85组,价税合计8314174457.11元,税额1181453816.08元;被告人刘某2参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05组,价税合计5709874228.71元,税额810387899.25元;被告人刘必群参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组,价税合计53496069.74元,税额7532445.80元,被告人丁林军参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组,价税合计53496069.74元,税额7532445.80元。

被告人周永元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额1.2%的价格向毛某富(另案处理)、金某1(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沈阳凯全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新峰茂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吉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空壳公司虚开名头为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武汉金钱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金钱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承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亚南狮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多宏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德宏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票面金额3.5%-4%的价格向李某1(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沈阳展汇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阳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15家空壳公司虚开名头为哈尔滨铭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金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被告人周永元介绍他人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27组,价税合计241392425.84元,税额34770603.21元。

被告人周永元于2018年2月与毛某富共同出资购买了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3月至5月间自丁林军、刘必群等人处为该公司购买名头为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21家公司出售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经审计,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9组,价税合计32357860.22元,税额4616830.66元;向沈阳鹏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93组,价税合计33011183.22元,税额4711722.10元。

被告人周永元于2018年3月,通过网络购买了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3月至6月间自丁林军、刘必群等人处为该公司购买名头为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向浙江乔翔职业装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经审计,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组,价税合计10791440.20元,税额1531225.69元;对多家公司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9组,价税合计13606852.96元,税额1940064.63元。

被告人姜诚、刘必群、丁林军、周永元、刘某2于案发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据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黄某1、陈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姜诚、刘必群、丁林军、周永元、刘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审计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诚、刘某2无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必群、丁林军无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永元无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永元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姜诚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请求对被告人姜诚减轻处罚。具体理由是:1、被告人姜诚并不是直接在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与用票方之间形成介绍关系,而是受陈某7雇佣和指派,应依法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姜诚犯罪情节及后果相对较轻。3、被告人姜诚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刘必群在庭审中辩解其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被告人刘必群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必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被告人刘必群无罪。

被告人丁林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丁林军之第一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林军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对丁林军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林军之第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请求对被告人丁林军减轻处罚。具体理由是:1、被告人丁林军系受被告人刘必群雇佣从事了居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非主动参与犯罪,且没有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也不具有骗取税款的危险。2、被告人丁林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丁林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构成坦白。4、被告人丁林军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5、被告人丁林军无前科劣迹,且系初犯。

被告人周永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周永元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永元不具有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犯罪中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周永元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姜诚、刘必群、丁林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被告人姜诚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票货分离等手段,于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间,通过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向全国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被告人姜诚联系被告人刘必群,刘必群通过被告人丁林军、周永元等人联系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龙鹏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爱陌瑞华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滕某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尹健振私公司)、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某1公司)等空壳公司。丁林军按照刘必群授意,将邮箱等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周永元,周永元、毛某富(另案处理)等人将上述空壳公司的发票信息等通过丁林军提供的邮箱传递给被告人姜诚。实际购金公司将购金款通过被告人姜诚、刘必群等人控制的银行卡转入空壳公司的账户内,再由空壳公司将购金款转入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以空壳公司名义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签订购金合同,制作虚假资金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代购黄金后,被告人姜诚指示其雇佣的被告人刘某2冒充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等上述空壳公司的员工在提货委托书上签字,再由实际购金公司将黄金取走,同时,姜诚指示刘某2到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他人或邮寄,完成票货分离。被告人姜诚每次付给被告人刘某2人民币1000元。经审计,被告人姜诚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85组,价税合计8314174457.11元,税额1181453816.08元;被告人刘某2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05组,价税合计5709874228.71元,税额810387899.25元;被告人刘必群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组,价税合计53496069.74元,税额7532445.80元,被告人丁林军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组,价税合计53496069.74元,税额7532445.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姜诚供述,2017年3月,我开始帮别人联系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购买黄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票和货分离,即黄金制品的增值专用发票和黄金实物分离。买发票的公司是全国各地的,但取黄金的就是和我联系的人。我没有见过全国各地公司的实际工作人员来取黄金。我帮刘必群(微信备注“猫”)联系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购买黄金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他的微信头像是一个“1916”烟盒照片。他的手机号157××××6731。我的微信名是lili,绑定手机号为139××××7390。我使用过的电话号码有151××××7422,157××××4327,139××××7390。我用151××××7422这个电话号码注册过163的邮箱,用来收取需要开发票的公司的三证信息和开票信息(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材料信息)。刘必群先用微信联系我,把要开发票的公司三证信息发给我,我再转发给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钟某。钟某需要在公司做一个审批,基本当天就能审批完,等她告诉我审批通过后,我就告诉刘必群,刘必群就用开发票公司的帐户往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帐户打款,之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提货员梁某就会联系我,告诉我什么时间在哪个银行取黄金,我和他也会核对一下黄金数量,我再把提货的信息告诉刘必群。我们三方就按约定的时间去银行取黄金。钟某会按合同把发票打好,按照事先刘必群传递的公司收件人和地址把发票寄出去。我手机里存“钟”的就是钟某,02081694134是她单位的电话号码,158××××5632是她的手机号,她的微信名叫“kyky”,头像是一个蓝色卡通头像。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负责提黄金的人一个叫梁某,都叫他阿某1,一个叫王某1,我叫他耀哥。他们都是公司的提货员,他们叫我“诚哥”。

公安机关调取的151×××@163.com电子邮箱收件信息,其中接收梅某酒(287×××@qq.com)发送的邮件九份,包括沈阳龙鹏公司等公司的三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材料,都是刘必群发我邮箱的,梅某酒是他让人给我发的,给我发这些公司材料是为了开发票。我还使用139×××@163.com这个电子邮箱接收买票公司的开票信息。刘必群让我为上饶某1公司开具发票时,上饶某1公司的三证复印件就发到这个邮箱里,然后我转发给钟某。

公安机关调取的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其中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往四家沈阳公司的发票都是我联系的。这四家公司都是刘必群找我买的发票。我找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钟某为沈阳四家公司虚开的。沈阳四家公司的黄金提货单上的人是刘某2,实际提走黄金的人叫什么我不知道,都是刘必群叫来的。

大概2017年年初,刘某2开始跟我干,我管刘某2叫阿彬。刘某2在我工作使用手机号上存的是刘,号码是181××××7291。刘某2为我工作期间,他主要负责到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领取发票、或者到民生银行等其他银行领取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员工带来的发票。因为受票公司的发票领取、黄金领取等委托书上写着刘某2是该公司员工,所以必须刘某2签字。事实上刘某2不是受票公司员工,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要求委托书上必须是真实姓名的人,所以写的刘某2,让刘某2去签字领取,酬劳大概是一次1000元。刘某2知道委托书上面写着他是全国很多家公司的员工,知道我在从事票货分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因为首先委托书上写的他是很多公司的员工,刘某2没提出过异议,他去银行取到发票之后,按我的指示当场交给买票的客户,然后我们在银行等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员工取出黄金交给刘必群联系的买黄金客户,黄金和发票是交给不同的人,刘某2当时都在场,所以应该知道票货分离的事。

我与刘必群、钟某微信记录里出现的公司、金额均是通过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购买的发票信息,刘必群发给我的开票信息,我都转给钟某了。发票送达一般都是刘必群给我收件地址,我直接让钟某邮寄过去。买出的黄金是刘必群联系的人和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员工一起到深圳银行的金库取走。我与刘必群、钟某微信内提到的受票公司的开票信息传递、黄金传递、资金传递的具体过程与沈阳龙鹏、沈阳尹健、上饶某1等公司的过程是一样的。

卡号为62×××71的农行卡是我收取好处费的银行卡,刘必群按每克黄金一毛五到两毛价格给我好处费,有些是存在这张农行卡中,有些给陈某7汇过去。

姜诚手机微信记录表明,被告人姜诚139××××7390手机所使用微信(微信名称lili)与钟某微信(微信名称kyky)的聊天记录,涉及沈阳龙鹏公司、沈阳腾世森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公司等多家公司开票信息、快递信息,提到“刘某2到公司盖合同”;与刘必群微信(微信名称“猫”,昵称“会飞的鱼”)的聊天记录,涉及上述沈阳龙鹏公司、沈阳腾世森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开具发票信息及快递信息。

邮箱信息表明,被告人姜诚的151×××@163.com,139×××@163.com电子邮箱材料表明,被告人姜诚通过邮箱接收到沈阳滕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公司、沈阳龙鹏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公司营业执照、纳税人登记表、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发件人为梅某酒和好运来,邮件来自毛某富邮箱和金狮图文;钟某使用广州金银首饰邮箱发送了销售方为广州金银首饰公司,购买方为沈阳龙鹏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公司、沈阳腾世森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

被告人姜诚卡号为62×××71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表明其收取钱款的情况。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告人姜诚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被告人刘必群即为手机微信标注为“猫”之人。

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表明,被告人姜诚被抓获后,笔记本两本,笔记本电脑一台,iphoue手机两部,银行卡13张等物品被依法扣押。

(2)被告人刘某2供述,我帮过江某、老黄、老陈(姜诚)三个人取过发票。我取的都是品名为Au9999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黄金发票。我和江某认识是通过我一个叫志良的老乡介绍的,然后江某介绍我和老黄认识,老黄把我电话给老陈,老陈给我打电话我们认识的。老陈的电话我存的是“黄金总”“黄金老总”,电话号码是151××××7422、134××××1138。

2016年11月到2018年7月份,我按照姜诚的安排,前往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也到提取黄金的深圳的银行领取由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带来的专用发票。我到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是他们的财务钟某给我发票,我在取金的银行取得的发票是王某1、梁某带来的发票,他俩也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员工。姜诚到银行是和王某1、梁某交接的,他们一起到银行地下金库提金,我在银行大堂等他们,他们完事了之后我们一起出银行。我不知道姜诚把黄金给谁了,姜诚和王某1、梁某从地下金库出来的时候都没有拿黄金,黄金是其他人取走的。我拿到发票以后和姜诚一起在银行大厅等姜诚的发票客户来,客户来了以后,我就把发票交给姜诚,姜诚再交给他的客户,或者姜诚让我直接递给他的客户。有时候我去银行拿发票的时候,姜诚会在民生银行附近的凤凰大厦下面的星巴克等我,我拿着发票去星巴克找姜诚,一起等他的发票客户来,再将发票交于姜诚的客户。领取发票时,我会向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委托书,大部分委托书是姜诚在银行直接交给王某1、梁某的,委托书上面写的被委托人都是我,委托我作为发票领取人和黄金货物提取人,是盖有全国各地买票公司印章的委托书。另外,我还需要签发票签收单,黄金价格确认书,黄金货物提取单(也叫出仓单)。我从广州金银首饰公司拿到发票以后会带回深圳,然后按照与姜诚约定的地点,我能记得的一个地点是在晒布地铁站A3出口的T8奶茶店,一个地点是田贝地铁出口附近的化工大厦楼下T8奶茶店,一般是在上述地点交给姜诚。我和姜诚交接发票的时候,姜诚会约他的发票客户一同前来,我把发票交给姜诚,姜诚再交给他的客户,有时姜诚也让我直接递给他的客户。我所取得的发票都是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开给全国各地很多公司的发票。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清楚我代表很多公司取发票。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对我是这么多家公司的员工没有过疑问,应该是姜诚和他们联系好的。

对于发票我懂一点点。公司之间交易必须票货一致,即发票与货物对应,而且发票必须交给买方,现在的情况是姜诚一方取黄金和发票的不是同一伙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取发票中的受票公司,以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存档为准。

公安机关在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调取的关于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作请示备案、关于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合作请示备案、关于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合作请示备案、关于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合作请示备案中的提货及报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都是姜诚拿给我的,我再送到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上述4份材料中的货物交接单、出仓单上面有我的签名,这些都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让我签的名字,也是姜诚让我去签字的。我每次替姜诚拿一次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的发票,姜诚会支付我1000元好处费,我至少有5万元好处费。

刘某2手机拍照且经被告人刘某2确认,刘某2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标注为“黄金总”151××××7422,“黄金老总”134××××1138的两个号码均为被告人姜诚使用的手机号。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快递信息明细表明,被告人刘某2多次收发快递,托寄物包括“文件、票”等,对方包括“钟小姐”等。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告人刘某2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姜诚即为让其取发票的老陈,辨认出梁某即为广州金银公司员工“阿某1”,辨认出王某1即为广州金银公司员工“阿某3”,辨认出钟某即为交给其发票之人。

扣押清单表明,被告人刘某2被抓获后,其使用的iphone手机一部被扣押,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3)被告人丁林军供述,2017年二三月份,我认识的刘必群(老王)。他跟我说他在做黄金买卖,能买出来黄金,但是黄金对应的发票没有用,让我联系人将发票卖出去,他将黄金卖给深圳水贝路黄金经销商或过港(走私到香港)。之后我认识了周永元,他说自己有公司需要黄金的进项发票,我就联系了刘必群。大概是2017年六七月,我开始通过刘必群给周永元公司开具发票。周永元给我发微信或者短信,内容是需要发票的公司名称、发票金额等,我把信息转给刘必群,然后让周永元把公司的三证信息(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发给刘必群提供的邮箱,刘必群审核好之后我回复周永元可以做了,周永元就把用票公司的转账网银U盾邮寄给我,但我不自己接收网银,因为怕被抓,我让黄某1负责替我接收网银,手机号132××××7478也是他在用。我也告诉黄某1不让他用自己名。我接收U盾的姓名是黄某5,收件地址有罗湖区洪湖二街十号大院、文锦北路1081号田贝花园、顺丰东方嬴园鸟巢、凤凰印象鸟巢。黄某1收到U盾后交给刘必群,刘必群联系资金做资金流、买黄金、开发票,然后刘必群把黄金自行销售,将发票邮寄给周永元提供的地址。通过我的居间介绍,刘必群得到黄金、周永元得到发票。沈阳尹健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都是周永元发给我的用票公司,这些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我找刘必群购买的,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黄金发票。

刘必群的开票公司与周永元的受票公司不存在真实交易,从中居间介绍每走一克黄金我得到5分钱。周永元通过银行卡将介绍费打到户名分别为黄某1和黄某6的农业银行卡,周永元还在老家给过我一次1万多元现金。黄某1是我以前台州开KTV的服务员,黄某6是我女朋友。我每月给黄某15000元钱。黄某1银行卡被我扔了。周永元用户名为吴某1(卡号62×××79)的银行卡给黄某1和黄某6的农业银行卡的打款记录是231.6万元,这是我和刘必群加在一起的介绍费。按照每克5分钱,我一共得到12万多元钱。其余的我都给刘必群了。一般我让黄某1从银行取出现金,然后我和黄某1把钱给刘必群。周永元除了通过我给刘必群钱,还单独给刘必群钱。因为刘必群把卡号发给我让周永元给他钱,我转发给周永元了。周永元给我和刘必群钱是他得到发票了,卖发票赚的钱给了我和刘必群。周永元按照开票金额的0.6%至0.7%给刘必群钱。

我曾经使用的电话号有158××××7283,132××××7642、159××××8265、137××××7111。158××××7283,132××××7642、159××××8265,这些手机号都有微信,158××××7283,132××××7642微信昵称是人生,159××××8265微信昵称是巧克力。我传递开票信息和黄金克数、开票金额用的是微信昵称是人生的158××××7283,132××××7642二个手机号。刘必群的手机号157××××6731、150××××4040、17061702774,微信名为会飞的鱼,周永元的手机号137××××3674、157××××6368,微信名为未来。刘必群的17061702774手机与我的132××××7642手机号的短信记录就是说开票信息等事。我的手机号为132××××7642的手机内微信中人生与未来的聊天记录,是我和周永元发的开票信息。我给周永元发的139×××@163.com电子邮箱,是刘必群发给我的,我转发给周永元的,其中账号名为梅某酒(287×××@qq.com)的电子邮箱是刘必群发给我,我直接转发给周永元,周永元向这个邮箱发送的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三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一般纳税人等信息。陈某4的银行卡号是刘必群给我的,应该是刘必群那边在使用的。刘必群使用的银行卡,我印象中还有莫某3、高某,他有很多卡我记不清了。而人生与~1册的微信聊天记录是我和黄某1发的关于邮寄公司U盾的信息。

丁林军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丁林军把姜诚邮箱发给周永元,丁林军向周永元发送了上饶市运德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公司等开票金额,银行卡信息、收件地址及电话、快递单号等情况。

刘必群手机短信记录表明,刘必群将关于沈阳尹健振私公司、上饶市运德公司开票信息发给丁林军,与上述周永元、丁林军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对应。丁林军对该短信记录进行了指认。

丁林军与黄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了上饶市运德公司、沈阳尹健公司的快递收件地址,与丁林军、周永元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对应。

快递信息记录表明了被告人丁林军让黄某1收发网银及发票的快递情况。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丁林军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周永元即为其将开具的发票交给的老周,辨认出被告人刘必群就是老王。

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表明,被告人丁林军被抓获后,公安人员从其住处搜查出的黑色苹果牌、黄色honor及白色手机各一部,两张农业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328元等物品被扣押,其中手机内提取到丁林军与刘必群的短信记录,数据恢复了丁林军与周永元、黄某1的微信记录。

(4)被告人刘必群在侦查阶段供述,我对外宣称我叫王绍林。我使用的手机号码有159××××9675,157××××6731和17061702774,都是一个叫小叶的给我的。我帮深圳市新创汇贵金属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永盛鑫珠宝有限公司买过现货黄金,每交易1克,我赚5分钱。2018年5月,我从深圳中盛隆贵金属有限公司买了50公斤左右的金条,我向他们提供的户名分别为陈某4、莫某2、杨某1的银行卡打的款。

159××××9675电话注册的微信(昵称:美丽的邂逅,微信号:×××),是我在使用。微信内好友为中盛隆贵金属¥财务(微信号:×××),这个人是中盛隆贵金属有限公司的财务,我不知道他真实姓名。我与中盛隆贵金属¥财务聊天内容就是找中盛隆买卖黄金。

根据我与丁林军短信记录、与姜诚微信记录,丁林军(132××××7642)将开票信息、收件地址等发送给我,我再将信息发送给姜诚(lili),都是姓叶的让我转发的。姜诚将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往沈阳尹健振私销售有限公司和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的发票的邮寄单号(821265465461、821265465452)用微信发送给我,我又将该信息用短信发送给丁林军(电话号132××××7642),都是姓叶的让我转的。

被告人刘必群手机短信记录表明,刘必群手机(17061702774)与丁林军手机(132××××7642)的短信记录,内容涉及邮箱信息、快递信息、银行卡信息及沈阳尹健振私公司。刘必群对短信记录进行了指认。

被告人刘必群与姜诚微信聊天记录表明,聊天内容包括快递信息(包括毛某富地址、金某1地址、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钟小姐”地址)、邮箱信息、营业执照照片、身份证照片、开户许可证照片、发票照片、开票信息,提到“钟”、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沈阳龙鹏公司、沈阳腾世森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公司。

被告人刘必群与中盛隆贵金属¥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了其交易黄金及使用户名为莫某2、杨某1等人银行卡的情况。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表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刘必群住处及人身进行搜查,搜查到手机7部(其中苹果牌手机4部,手机号码为159××××9675、17061702774、137××××8554、157××××6731)、银行卡8张、上海孟瑞供应链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记事本两本、“山东黄金”黄金产品销售合同等物品,均被扣押。刘必群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其中号码为17061702774手机内提取到刘必群与丁林军的短信记录、刘必群与姜诚的微信聊天记录、刘必群与中盛隆贵金属公司员工的微信记录等。

(5)被告人周永元供述,公安找我是因为我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我有上线和下线,我的下线找我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联系我的上线,通过上线将发票开给我的下线,我从中赚取差价。我出售的发票有黄金的专用发票,也有煤、钢材等专用发票。我的下线有金某1、毛某富、李某1,我的上线有丁林军(“老金”)和“老扁”。丁林军手机号159××××8265,132××××7642,136××××8650,152××××0305,17059920948,183××××0742,158××××7283,我存的名字为金某2项或者金深圳,微信名人生(我备注为人生金某2项)。“小扁”手机号131××××8313,184××××2379,微信名竹子,但是我现在手机里没有他微信了,删掉了。我的电话有17718390027,137××××3674,17124927277,131××××6618,157××××6368。微信名“未来”,“zyy”,“Z”。金某1找我购买黄金票,我联系丁林军,通过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将黄金票开给金某1的公司,我现在能记得金某1有个公司叫尹健的。我将金某1的开票需求告诉丁林军,丁林军让我将五证通过邮箱发送扫描件,U盾用快递寄过去。丁林军那边就会去操作转账的事情,钱会由金某1的公司打给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最后由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将发票开给金某1的公司。我向金某1出售了大概是700万元的黄金发票,具体以税务局数据为准,凡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出的黄金发票都是我联系的。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将发票开给金某1的公司,并通过快递传递,黄金不需要金某1的公司人员去提货,黄金没到金某1的公司。

给毛某富联系购买黄金发票的公司有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还有一些公司名字记不住了,毛某富公司的进项发票都是我做的。我按丁林军的要求让毛某富把他公司的五证通过邮箱发送,将公司U盾邮寄给丁林军那边,邮箱和U盾的收件人信息都是丁林军提供给我,我再告诉毛某富,毛某富将五证发送,把U盾邮寄出去。丁林军提供的邮箱和收件人信息是通过微信发给我的。收件人一般写的是“黄某5”,地址我记不清了。丁林军收到五证信息和U盾以后,会有人操作转账的事情,资金会从毛某富的公司打给开黄金票的公司,一般都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最后发票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给毛某富的公司。发票开好以后,毛某富将收件人信息发给我,我再发给丁林军,然后丁林军那边就会将发票和毛某富公司U盾按毛某富提供的地址邮寄回去。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将发票开给毛某富的公司之后,黄金如何处理,我不清楚。黄金不需要毛某富公司人员去提货,应该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人提货。毛某富没有获得黄金,黄金都是由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或者丁林军那边处理,具体是什么人我不清楚。我还通过丁林军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向我控制的上饶市运德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做抵扣用,我是使用微信昵称未来与丁林军微信昵称人生联系传递的开票信息,然后我使用自己的邮箱353×××@qq.com将上饶市运德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给丁林军提供的邮箱发过去了,并把运德公司的转账U盾邮寄给丁林军,丁林军负责找人出钱,把钱打到运德账户,他那边再把钱打给开票公司。发票是丁林军那边从深圳邮寄给我,这些发票应该是邮寄到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裕集团,我留给丁林军的收件姓名是王先生,当时使用的电话号是17124927277。

邮箱数据显示,尹健公司的三证证信息是由毛某富(好运来717×××@qq.com)帮金某1发送给139×××@163.com(姜诚)邮箱。龙鹏公司的三证信息是845×××@qq.com(金狮图文)发送给梅某酒287×××@qq.com,梅某酒将该邮件发给151×××@163.com(姜诚使用),金狮图文是毛某富的女朋友杨某5开的图文社,所以这个845×××@qq.com应该是毛某富使用的。腾世森公司、爱陌瑞华公司的三证信息由717×××@qq.com(好运来、毛某富)发给287×××@qq.com梅某酒,梅某酒再发给139×××@163.com(姜诚),287×××@qq.com梅某酒是丁林军发给我,我再转发给毛某富,毛某富再将信息发送给这个邮箱。我也把我的邮箱353×××@qq.com发给过丁林军,接收了发票扫描件。

公安机关扣押的我随身笔记本,其中有爱陌瑞华公司、腾世森公司的记账记录,这是我写的的,用来算账的。

杨某5的银行卡是毛某富使用的,我与杨某5之间的资金交易全部都是买卖发票的钱。丁林军主要使用黄某1、黄某6的银行卡收取买票钱,我使用户名为吴某1的银行卡(尾号6279)向黄某1、黄某6的银行卡支付买票钱,也用过户名为我自己的农行卡(尾号6972)。丁林军还向我提供过户名为陈某3、高某、莫某3、吕某垚的银行卡。户名为陈某3、高某、莫某3、吕某垚的银行卡是丁林军的上线使用的银行卡。丁林军让我向上述银行卡转钱,因为我按1.2%的价格从丁林军处购买黄金发票,并不是每次交易都当即就把所有的钱全部支付。丁林军即便收到了全部的买票钱,他也要再向他的上家支付买票款。所以有时丁林军会直接把他的上家银行卡发给我,让我将丁林军上家应得的钱直接打过去。丁林军这么做的目的为了方便,丁林军让我直接把钱打给他的上家,这样就不需要丁林军再自己收钱又转钱了。丁林军的上线好像叫“老王”,应该是出资方,也就是实际领取黄金的人。出资方向沈阳、上饶等地的购票公司提供资金,尔后这些公司向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支付购买黄金的钱,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向沈阳、上饶等地的公司开具黄金发票,用票公司获得黄金发票,出资方负责提取黄金并最终获得黄金。一般黄金量比较大的时候都是出售给黄金加工厂、冶炼厂,黄金量比较小的时候也会出售给黄金二手回收公司,具体是出资方负责。出资方一般会每克黄金降价3毛-5毛钱来出售黄金。全国各地有许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大量的黄金票做进项,出资方会将黄金发票出售给购票企业,从中赚取利益,他们用出售发票所赚的钱弥补了低价出售黄金的亏损,出资方就是靠这种方式来赚钱的。据我了解,我购买黄金发票要支付票面金额的1.2%,折算成黄金价格相当于每克3元多,其中,我的上线丁林军要分得票面金额的0.1%-0.2%,折算黄金价是大约每克2毛至3毛;丁林军的上线也要从中赚钱,再往上还应该有至少1到2名上线,他们都要从中分钱获利。所以出资方的总收入就是出售黄金发票获得的利益,是每克3元多,成本是各个环节所需要分得的利益,他们收入和成本都是可计算的,这样他们就能最终确定一个黄金的销售价格,来保证最终赚钱。

被告人周永元手机照片表明,周永元的黑色OPPO手机内微信昵称为“Z”,微信内好友有李某1(备注为“小眼”,昵称“李”);手机联系人毛某富(备注为“毛”)、李某1(“小眼”)、丁林军(备注为“金深圳”)。周永元的黑色小米手机联系人有毛某富(备注为“毛”)、丁林军(备注为“金某2项”,“金某2”、“老金”)、金某1(备注为“崇杏”)、李某1(备注为“小眼”)。周永元的白色OPPO手机微信昵称“未来”、“zyy”,微信内有好友“向往来”(毛某富)、“张先生”(金某1),手机联系人“毛”(毛某富)、“小眼”(李某1)、“金某2”、“金某2项”(丁林军)、“崇杏”(金某1)、“李某2三”(李某1马仔)、“小扁”。

被告人周永元邮箱截图表明,周永元使用其邮箱接收过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邮件,内容为广州金银首饰公司开往沈阳龙鹏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

被告人周永元被扣押笔记本照片,内容涉及沈阳爱陌瑞华公司、沈阳腾世森公司。

银行卡交易明细表明,被告人周永元的银行卡(户名吴某1,银行卡尾号6279)与被告人丁林军的银行卡(户名黄某1,银行卡尾号6470,户名黄某6,银行卡尾号8878)、毛某富的银行卡(户名杨某5,银行卡尾号5755、8475)、金某1的银行卡(户名金某1,银行卡尾号8660)及李某2三、陈某3、莫某3的银行卡之间有多次转款,经被告人丁林军、周永元指认,分别为周永元支付给丁林军和刘必群介绍黄金票的费用与票款及与毛某富、金某1票款交易情况。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快递信息明细表明,被告人周永元多次收发快递,托寄物包括“文件、U盾、身份证”等,对方包括“钟小姐”、“陈某5”、黄某1等。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周永元分别对10张或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毛某富、金某1、李某1即为多次向其购买发票之人,辨认出丁林军即为多次向其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老金”。

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表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周永元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出OPPO手机2部、小米手机1部、三星笔记本电脑1部、银行卡17张(其中包含周永元尾号6972农行卡、吴某1尾号6279农行卡)等物品,均被扣押,并将手机屏幕截图拍照附卷。

2、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

(1)证人莫某1系广州市穗联企业发展公司的副总经理,其证言证实,广州市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归我们广州市穗联企业发展公司管理。我是2016年6月-8月间被公司任命为副总经理,开始分管广州市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业务部分。当时广州市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有黄金交易部,黄金交易部有黄某2、刘某1、钟某,王某1,是否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黄某2是部门经理。

我对黄金交易部及资财部审核过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我审批同意之后公司和客户就可以签订购销合同。黄某2经理在我审批同意之前,他先需要审批同意。我不知道这个购销合同是由谁起草的。每份购销合同我都批复,在批复同意用章后加盖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每份合同都是相同的格式,所以是制式的合同。我只能记住合同的内容有价格部分、交货事宜、发票开具,这三大主要部分。乙方的是加盖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同时盖有黄某2的名章(我是今天2018年7月14日才知道合同上会加盖黄某2的名章);甲方是客户会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名章。

我听过刘某2这个名字,但从来没有和刘某2有过交流,也不认识刘某2,完全不了解刘某2的任何信息和情况。客户委托刘某2提取的黄金数量占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黄金交易量的80%左右,这是我和公司的纪委书记等代表公司对被公安机关调查过的员工进行谈话后才知道的。

(2)证人郭某系广州市穗联企业发展公司董事长、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证言证实,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是上海黄金交易所得创会单位、会员单位,由广州穗联企业发展公司统一管理。广州金银公司的黄金交易部负责黄金的贸易,交易部经理是黄某2,还有员工刘某1、钟某、梁某、王某1,梁某与王某1负责提料的,刘某1和钟某我不清楚具体负责什么工作。黄金交易主要是营销副总林某1、莫某1分管。

(3)证人陈某6系广州轻工工贸集团公司派驻广州市穗联企业公司的财务总监,其证言证实,广州市穗联公司下面的所有公司的财务都归我们资财部管理,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也归我们资财部管理。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会计黎某负责。黄金交易部和资财部在为客户购买黄金过程中是有分工的,首先客户公司会向黄金交易部的业务员提出购买黄金的申请,然后客户公司的资料(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开户许可、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货授权委托书、提取发票授权委托书)传给黄金交易部的业务员,黄金交易部的业务员会对营业执照进行审核,黎某会对税务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黄金交易部的业务员会起草内部审批表,由黄金交易部的业务员、黄金交易部的部门经理黄某2、分管领导莫某1签字,然后客户公司会将资金打进公司账户,邹妙钻负责查看资金是否足额到账。资金到账之后,黄金交易部会向资财部提交一个请款单,然后我会再对客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开户许可、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复审,我签字后再交给郭健华董事长签字。然后资财部的出纳邹妙钻就会把客户公司的资金从公司账户划拨到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我公司账户。之后,黄金交易部负责操盘购买黄金。购买黄金之后,黄金交易部的业务员会将之前从资财部取的空白发票通过税控系统给客户公司打印发票,然后按照合同规定,将黄金和发票交给客户公司,并把发票的留存联交到资财部保存。

按照公司的流程规定,由黄金交易部为客户打印发票通知客户提黄金。客户公司要有提货人授权委托书、提取发票人授权委托书才行,如果按照要求他们审核不通过,是不会向我们资财部请款的。我见过客户的提货人授权委托书、提取发票人授权委托书,因为我每个月都需要抽查客户资料的。在我进行抽查的时候发现委托书中能有70-80家公司都是刘某2的名字。我只知道提取发票会有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发票具体怎么给到被委托人手上我不清楚,公司没禁止邮寄发票。

(4)证人黄某2系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黄金交易部的经理,其证言证实,黄金交易部的前身叫经营部,我于2015年1月入职的经营部,2015年10月成立的黄金交易部,我一直担任经理职务。刘某1是经理助理,负责操盘,制作财务部门需要的台账、提取黄金、开具发票;钟某是黄金交易员,负责操盘,开具发票,邮寄发票,提取黄金;陈某2是文员,负责客户的资料管理,合同打印;陈佩珊是负责小额交易的业务员并负责店面的业务;宋婧敏也是小额交易和店面业务的;王某1和梁某是黄金提取员,负责提取客户的黄金,王某1是提取黄金的负责人。

客户购买黄金的流程是,客户提出申请,并将客户的资料及提货(黄金)委托授权书发到公司,由黄金交易部的陈某2对客户公司提供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交由我审核,我审核完成后在“关于XX公司合作请示备案”上签字,证明客户提供的材料通过了我的审核,我再将材料交由莫某1副总经理审核,莫总签字后客户就可以购买黄金了。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帮客户公司购买黄金需要客户公司要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确认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货委托人的委托书、下单委托人的委托书、提取发票委托人的委托书。

在行业内,很多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具有购买黄金资格的会员单位都在做着黄金与发票分离的行为。我们公司原来的业绩不好,我们就开始效仿这种行为,所以自2016年以来公司的业绩也是越来越好。黄金与发票分离就是购买黄金的客户把黄金取走,本应该给客户的发票由与该客户无关的人员拿走,该人员利用发票的税点从中获利。我们公司为购买黄金的客户出具的发票是增值税发票专用票。2015年,我在上海的黄金交易所取发票的时候,认识一个叫陈某7的人,2016年5月左右,陈某7介绍姜诚给我认识。陈说姜诚认识很多需求购买黄金的企业可以介绍给我。后来,姜诚给我公司打电话,询问公司的资料还有货物的交接找哪位同事联系,于是我留了钟某联系方式给他,之后姜诚也一直与负责提货的两位同事王某1、梁某联系提黄金的业务。到了2017年,姜诚介绍了刘某2,刘某2就成为全国各地很多公司的委托提货人以及发票的提取人。就我知道的就是刘某2是一百多家公司在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购买黄金的委托提货人和提取发票人,在提取发票的授权委托书内均称刘某2是该客户公司的员工。刘某2至少一个月来一次我们公司提取发票,每次提取都是至少面值几千万元的发票。这些发票本应是不同公司的,当时这些公司都出具了委托他提取发票的委托书。我意识到了刘某2是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这些公司也不是正常的客户公司。从2017年开始至今,刘某2在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黄金交易部开走面值至少10亿元以上发票,具体的数值从来没有统计过。这些有的是刘某2来公司取走的,有的是刘某2在提取黄金时就直接领走了发票,另外还有一部分是钟某给刘某2邮寄的。刘某2具体怎么处理发票我不清楚,但是肯定跟虚开增值税发票有关。

我们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大部分客户都由姜诚提供客户资料并开展业务的,从2016年至2018年7月期间,我公司百分之八十的业务都是姜诚进行介绍的。姜诚介绍的具体客户名称由于太多了,我不能逐一记清,但是我让钟某统计了具体姜诚联系客户情况的表格,以她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黄某2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姜诚为在其公司购买黄金之人,被告人刘某2为多家客户委托提取黄金之人。

(5)证人黎某系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会计,其证言证实,黄金交易部是广州金银首饰公司独有的,我属于资财运营部。黄金交易部一共有八个人,一把手是黄某2经理,负责协调客户,业务沟通。钟某负责操盘购买黄金,负责给客户打印发票,偶尔给客户在广州提取黄金。刘某1负责操盘购买黄金,与会计财务部门核对收入情况,负责给客户打印发票,偶尔给客户在广州提取黄金。梁某和王某1是提货员,他们两个基本上每天早上去深圳给客户提取黄金。陈某2负责资料归集、档案管理,负责内部审批起草、客户档案管理等工作,相当于内勤。陈佩珊和宋静敏负责散客借贷工作,偶尔打印发票。

黄金交易部的盈利模式是帮助客户购买黄金,在购买黄金的价格上加收手续费。对客户公司的审批流程是,客户公司向黄金交易部提出购买黄金的申请,随后客户公司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税务认定表等传给陈某2,然后我负责审批该客户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税行为,陈某2负责客户公司营业执照的核实审批,然后走内部审批,内部审批的流程我不清楚。我不清楚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购买黄金的流程,我只知道客户在通过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内部审批后,将资金通过网银打进上交所指定的我公司的账户,之后购买黄金时,根据黄金交易部通知的资金数目划到上交所(因为黄金价格是浮动的)。在购买完黄金之后,剩余的资金就是黄金交易部的盈利,将盈利再划到之前的上交所指定的我公司的账户。

(6)证人梁某系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黄金交易部的业务员,其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调入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黄金交易部工作,负责替客户去金库提取黄金。公司的人平常都称呼我为“阿某1”。黄金交易部经理是黄某2,负责部门的全面工作,拉客户跑业务;刘某1负责操盘,利用黄金交易所的系统买卖黄金,我还看见过刘某1打印发票;钟某负责操盘,利用系统买卖黄金,我也看见她给客户开具发票,还负责给客户邮寄发票;陈佩珊负责操盘,还会接待来到店面的普通市民客户;陈某2负责操盘,她其他工作内容不清楚;王某1负责替客户去金库提取黄金;宋靖敏也是部门的操盘。平时替客户取黄金的地方,广州本地是荔湾区东风西路的中国银行;在深圳的有罗湖区大剧院对面的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凤凰大厦附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威豹金库,深圳市罗湖区水贝路附近的威豹金库。我去深圳取黄金都是和王某1一起取的,因为公司规定,取黄金必须是两个人提取,在我们黄金交易部,我和王某1是负责去深圳取黄金的。在公司给金库的取货单上,我是取货人,我负责手续和做单这种工作,黄金出库后我要点货;王某1负责分货和点货,也是提货的负责人。

提取黄金的流程是,公司的钟某或陈某2给我或者王某1打电话告诉我们哪些客户买了多少黄金,接着我们就会给银行打电话确认是否有充足的黄金库存,待银行方面确认无误后,钟某或陈某2就会把提货单给我们,我们带着提货单到指定的银行填单,并出示身份证和U-KEY,银行确认无误后会把黄金交给我们,我们就立刻把黄金分给客户。具体每次都是哪些人来取黄金我记不清了,我只知道姜诚、刘某2,还有一个“矮胖子”。姜诚一般会和刘某2一起来。取黄金的人和刘某2应该不认识,没见过他们接触,刘某2属于被客户公司委托取黄金的人,与真正来取走黄金的人不认识。“矮胖子”就是姜诚联系的取黄金的人。基本上只要姜诚联系取金,“矮胖子”都会来。黄金取出来后,“矮胖子”会负责点数,他应该是取金那伙人的一个负责人。他们每次都是开车来的,将黄金直接装车。他们开的都是些宝马、奔驰之类的,都是粤B牌照。

我们和提黄金的人没有交接手续,我们只和刘某2签一个交接手续。黄金由银行交给我和王某1,我们再与刘某2签好手续后,就直接将黄金交给前来取黄金的人。我们一般会提前和姜诚确认数量,姜诚与取金的人也确认数量,这样见面后就知道该给取金人分配多少黄金。在交割黄金的时候,姜诚都会躲起来,找个地方抽烟、看手机什么的。我不知道姜诚为什么要躲起来,但他看起来是想躲开监控。取黄金的人不要发票,也不会和我们交流,他们拿到黄金就走了。黄金相应的发票都是姜诚拿走,有时我们直接把发票带给姜诚,有时是公司按姜诚提供的地址将发票快递出去。刘某2应该不是受票公司的员工,全国各地很多家公司都委托刘某2取黄金,刘某2不可能是某个公司的员工。取黄金的那伙人应该不是受票公司的人,因为取黄金的人不要发票,而且受票公司注册地址大多数是外地的,他们同时给很多家公司领取黄金,不可能是某家公司的员工。我大概记得领取黄金委托书的内容是,某公司委托刘某2(身份证号)来提取黄金。几乎每张委托书的格式都是一个样子的,除了单位名称和加盖的单位公章变换了,没有其他任何改变。刘某2在领取黄金的同时会去黄金交易部取走这批黄金的等值发票,因为客户会给刘某2出具领取发票的授权书,所以刘某2能取到发票,我印象中都是钟某把发票给刘某2。此外,我在深圳给刘某2带过去几次发票,是刘某1或者钟某给我,让我带给刘某2的。

经梁某指认,2018年6月26日的取金录像截图中左上方之人为“矮胖子”。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梁某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姜诚、刘某2为多次与其取提取黄金之人。

(7)证人王某1系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黄金交易部的业务员,其证言证实,我们黄金交易部一共有六名工作人员,经理是黄某2,负责谈业务;刘某1、陈某2和钟某主要是担任开增值税发票的工作,平时也负责广州方面提取黄金的工作,陈某2平时很少开增值税发票,她主要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我和梁某主要是负责在深圳方面提取黄金的工作,广州也有提取黄金的地点,但是平时几乎都是钟某、刘某1以及陈某2在广州提取黄金。

刘某2曾经多次替不同的公司提取黄金,具体替多少家公司提取黄金我不确定,可以查询提货委托书。正常情况下,每家购买黄金的客户公司是需要委托本单位的员工来我们这提取黄金,可是刘某2却受多家购买黄金的客户公司的委托来我们这里提取黄金,我感觉不正常,因为在我们公司购买黄金的客户公司是全国各地的,刘某2不可能是这么多家公司的员工。刘某2是替一个叫阿某2(姜诚)的人提取黄金。我跟姜诚见过面,姜诚的手机号是139××××7390,微信昵称是lili,微信号是×××。我对姜诚有辨认能力。我认为是姜诚利用多家购买黄金的客户公司来给我们公司的黄金交易员发资料,然后通过购买黄金,进而得到增值税发票。我感觉姜诚购买黄金和需要增值税发票是两个目的,其实姜诚主要就是想要增值税发票,至于实际购买黄金的人,我不知道是谁,但是肯定不是姜诚给我们公司发的购买黄金客户公司的人,而我们公司开具的这些家购买黄金客户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都是被姜诚自己留下了,基本没看见过购买黄金客户公司的人员来取增值税发票。

提取黄金时,我们会提供从上海黄金交易所平台打印出来的出库单,还有U-key,以及梁某的身份证,再签一个提货单,在场的人员会有银行的工作人员,我和梁某,姜诚、刘某2,还有来取黄金的人。刘某2是在银行的大厅签字,不下到金库。姜诚到金库,提金时银行的安全门落下,姜诚不进入安全门内,只躲在门外的角落里。我不认识取黄金的人,其中有个“矮胖子”。购买黄金的公司出具的手续都是委托刘某2为取金人。取黄金的人和刘某2应该不认识,没见过他们接触,只有姜诚认识取黄金的人。基本上只要姜诚联系取金,“矮胖子”都会来。我们和提黄金的人没有交接手续,我们只和刘某2签一个交接手续。黄金由银行交给我和梁某,我们再与刘某2签好手续后,就直接将黄金交给前来取黄金的人。我一般会提前和姜诚确认数量,姜诚与取金的人也确认数量,这样见面后就知道该给取金人分配多少黄金。在交割黄金的时候,姜诚都会躲起来,找个地方抽烟、看手机什么的。他看起来是想躲开监控。取黄金的人不要发票,也不会和我们交流,他们拿到黄金就走了。发票都是姜诚拿走,有时我直接把发票带给姜诚,有时是公司按姜诚提供的地址将发票快递出去。取金人应该是属于深圳某个公司的。我问过“矮胖子”这些黄金怎么处理,他说先拿回公司,回去还得再分。他所说的公司在深圳水贝一带。姜诚、刘某2、以及“矮胖子”那伙取金人来银行领取黄金的时候,不只是领取一家公司购买的黄金,他们每次基本都会给4到5家公司领取黄金。

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提货记录显示,除了上海朗厚、九江市聚森、深圳市宝和泰、成某亨翊、海门志亚、海门元康机械这6家公司以外,剩下的其他公司都是姜诚负责联系并提货的,有沈阳腾世森、沈阳爱陌瑞华、沈阳龙鹏、沈阳尹健公司、上饶某2、上饶年进、杭州地球人、安庆地球人等多家公司,具体公司名称提货记录里都有。提黄金的人每次都是开车来的,将黄金直接装车。都是些宝马、奔驰之类的,都是粤B牌照。“矮胖子的一个手机号,是135××××6043。

视屏截图经王某1指认,视频截图中左上角之人为“矮胖子”。

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提货记录表明广州金银首饰公司的黄金提取情况。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王某1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姜诚、刘某2为多次与其取提取黄金之人。

(8)证人陈某2系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员工,其证言证实,我是黄金交易部的黄金交易员,主要负责黄金交易和管理档案,管理的档案是购买黄金的客户资料、合同复印件、发票、提货单和客户签收单等。黄金交易部一共六名工作人员,经理黄某2负责谈业务,也就是联系购买黄金的客户,钟某和刘某1负责黄金交易和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王某1和梁某负责去深圳帮客户提黄金,我负责档案管理。

我们公司不是所有交易流程都符合正常操作规定,因为正常的情况下应该是客户的公司携带复印件或者通过QQ邮件拍照的方式将公司的资质给我们,而且公司的提货委托人必须是购买黄金公司的单位人员,但是在我工作期间,有一个微信名叫lili的人多次找我公司购买黄金。这个人将公司的资料发给钟某,然后钟某将lili发来的客户资料用微信发送给我,我会审核客户的资质是否符合购买黄金的资质,再将客户资料发给财务部,我还会给客户写请示单,并且把请示单给我们公司的领导审批,然后将审批结果告诉钟某,钟某通知lili。我们公司的出纳会通知客户打款到我公司并告诉我打款的金额,我会跟钟某、刘某1一起核对数额,并看公司财务是否将客户的款打到上海黄金交易所,如果打款成功,刘某1和钟某会用银联软件购买黄金,我也登陆银联软件核对他们的交易,防止出错。购买成功后,钟某、刘某1负责帮客户开增值税发票,我负责打印合同。等她俩打完发票后我会核对发票数额是否准确,如果准确无误,钟某就会通知lili,lili会派刘某2来我们部门取发票,有时lili也会让我们帮他将开出来的增值税发票寄到他指定的地址,lili让我们邮寄的地址大部分都与购买黄金的客户资质上面的地址不同。

我们公司提取黄金地点有广州和深圳两个地方,广州提取黄金的人有我、钟某、刘某1,深圳负责提取黄金的人是梁某和王某1。在广州提取黄金的客户公司,所出具的提货委托书内,没有相同的人员为不同的公司多次提取黄金,都是各自的公司派自己的公司员工来我们黄金交易部提取黄金。在深圳提取黄金的客户公司有这种情况,刘某2曾经多次替不同的公司提取黄金,最起码替一二百家公司提取黄金,具体数目我不清楚,可以查询提货委托书。在广州提取黄金的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交给他们公司的人员了,在深圳提取黄金的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没有交给该公司。因为都是lili联系的这些客户,有些增值税发票都被lili手下的刘某2带回深圳了,有些增值税发票是被王某1和梁某带回深圳交给Lili,还有一些增值税发票就是lili直接给我们地址,让我们将增值税发票邮寄到给我们的地址。lili让我们邮寄的增值税发票全用的顺丰快递公司。illi让我们为其客户公司开增值税发票,但是实际取增值税发票的人是lili,这种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9)证人钟某系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职员,其证言证实,我在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黄金交易部工作,担任黄金交易员,主要是负责黄金交易和开增值税发票。经理是黄某2,负责谈业务,也就是找顾客购买黄金,刘某1和我一样负责黄金交易和开增值税发票工作,陈某2平时很少开增值税发票,她主要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王某1、梁某主要是负责提取黄金的工作。

在我工作期间,绝大部分跟我们公司交易的客户资质都是通过一个微信好友(微信昵称叫lili,微信号是×××,手机号139××××7390、157××××4327、1511265742)(姜诚)利用微信的方式将购买黄金公司的资质发给我的。

公司提取黄金的地点有广州和深圳两个地方。广州提取黄金的人有我、陈某2、刘某1,深圳负责提取黄金的人是梁某和王某1。在广州提取黄金的客户公司,所出具的提货委托书内,没有相同的人员为不同的客户公司多次提取黄金,都是各自的公司派自己的公司员工来我们黄金交易部提取黄金。在深圳提取黄金的客户公司,所出具的提货委托书内,有相同的人员为不同的客户公司多次提取黄金。lili的黄金都是在深圳取。2017月3月前,lili的提货委托人比较混乱,之后的提货委托人就都写刘某2了。刘某2曾经多次替不同的公司提取黄金,最起码替一两百家公司提取黄金,刘某2根本不可能担任这么多家公司的员工,而且开出来的增值税发票虽然是购买黄金公司的名头,但是我也没有看见购买黄金公司的人来向我取增值税发票,另外,在深圳提取黄金的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没有交到该公司。因为都是lili联系的这些客户,有些增值说发票被刘某2带回深圳了,有些增值税发票是被黄景耀和梁某带回深圳交给lili,还有一些增值税发票就是lili直接给我地址,让我将增值税发票用顺丰快递邮寄到给我的地址。我知道这些操作都是不符合正常交易流程的,而且我每次准备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都会跟lili复核开票资料,少数情况下会有开票资料和公司信息不符的地方,但是我也会按照lili的指示来开。

我们公司有公用邮箱,邮箱账号:266×××@qq.com。平时使用我自己的QQ邮箱联系业务,邮箱账号:624×××@qq.com,还有就是我的微信也联系业务,微信昵称:kyky,微信号:×××,绑定的微信手机号码是158××××5632。

公安机关在黄金交易部搜出的紫红色印有“第一福”的记事本里面夹了几张印有发票部分信息和一些文字的纸张,是我打的,来源是微信名“lili”的发给我的图片。发给我图片是让我看这个公司的名头、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信息,用来给购买我们黄金的公司开发票。

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黄金交易信息表是我和刘某1、梁某、王某1一起整理之后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这份材料中的发票类型、发票状态、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客户名称、主要商品名称、税额、合计金额、价税合计、开票人、开票日期、客户识别号、清单标识都是根据公司的销项数据整理出来的。发票联系人是根据我和刘某1的微信整理出来的。黄金领取人是梁某和王某1提供的。发票去向是根据我和刘某1的微信内容整理的,我和刘某1按客户要求邮寄发票之后,均通过微信通知客户。开票信息传递信息这一栏是根据我和刘某1微信内容以及我的电子邮箱内容整理出来的。报价人一栏是我们办业务时都做记录,根据当时做的记录整理的。对数人是根据我和刘某1的微信内容、QQ整理的,因为我都是通过微信或QQ与对方对数人联系。我手机微信里能显示出2017年8月开始的,但是数据有遗失,我们开始的时间应该比这个时间早,应该是2016年5月份左右开始和我公司联系做业务的。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发票联系人、开票信息传递信息是lili(姜诚),提货委托人是刘某2,就是说沈阳四家公司的发票是lili(姜诚)联系的。提货委托人是刘某2,提黄金是需要刘某2到场签字。发票邮寄地址都是lili(姜诚)提供给我的,我按他提供的地址等信息邮寄的这四家公司的发票。这些内容都在我和lili(姜诚)的微信聊天记录里。上述四家沈阳公司的报价人电话为135××××4847,对数人QQ为33×××85,报价人应该是自己打来电话后我记下来的,对数人的QQ应该是lili(姜诚)告诉我的,我加上的。我不清楚沈阳公司的报价人和对数人与lili(姜诚)是什么关系。

钟某手机微信截图表明,钟某与被告人姜诚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包括包括沈阳龙鹏公司、沈阳腾世森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公司等开票信息(发票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开户许可证照片、法人代表身份证照片等)、快递信息、邮箱信息。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快递信息明细表明,钟某多次向周永元、金某1、毛某富、陈某5等人邮寄快递,托寄物为文件。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钟某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刘某2为多次找其取发票之人。

(10)证人刘某1系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职员,其证言证实,黄金交易部现任经理黄某2,他负责联系部门业务、与顾客进行洽谈,安排员工工作,我是经理助理,负责操盘、开发票、协助黄某2开展工作,钟某是黄金交易员,主要负责操盘、开增值税发票,陈某2是交易员,负责保管和整理客户资料,对客户单位的资质进行初步的查询核实,陈佩珊是交易员,负责操盘、开增值税发票,在店面卖实物黄金销售及黄金回收工作,宋婧敏是交易员,在店面卖实物黄金销售及黄金回收工作,王某1、梁某是提货员,主要负责去深圳提客户购买的黄金。

从2017年开始有一个叫刘某2的男子每1至2个月就来到我公司取很多公司的发票。刘某2是购买黄金的客户指定来的,他都是找钟某取发票。在刘某2持授权委托书取发票的时候,我们从来没有找客户公司核实过委托书的真伪。授权委托书大概的内容是“兹委托我公司员工刘某2到贵公司提取购买发票”,加盖单位公章,附上刘某2的身份信息。刘某2每次少的时候拿一二张委托书,多的时候五六张委托书。刘某2不可能同时为五六家公司的员工,为这些家公司同时工作,刘某2每次被委托取发票是跟钟某联系,被委托提取黄金是跟王某1、梁某联系。我就知道钟某的微信里有一个微信名叫lili的人,每次刘某2要取发票前,这个微信名叫lili的人都会通过微信联系钟某,告诉钟某什么时间刘某2会来取发票,钟某都会在办公室里说,刘某2要来取发票,因为刘某2取发票的时候总是很晚,有时候需要加班打印发票或等着刘某2到单位。Lili也会要求我们邮寄发票,都是钟某负责邮寄。我只是认识刘某2,他到我们公司取发票的时候会跟我打招呼,我与他没有其他的联系,委托刘某2提取黄金或发票的那些公司在报价的时候都是给我办公室的办公电话打电话,我办公室电话号码是020-8331****。

我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将扬州中百公司的发票寄到广州、成某亨公司的发票寄到深圳。扬州中百公司的一份发票,抵扣联邮寄到广州天河区许先生手、发票联寄到广州珠海区萝莉收。”我知道这是货票分离,但是是按照客户要求做的。用票公司中杭州地球人、上饶某1、沈阳尹健振私这些公司是我做的业务,其中杭州地球人公司的最大,几乎每隔一两天就会做,多的时候大约2个多亿,少的时候也有几千万。像这种公司,频繁、大量的购买黄金,我心里明白这些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扣押的甲方均为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交易合同,委托书上明确写明刘某2为其公司的员工,还要将发票给刘某2,我明知这种情况明显是虚假的。合同上指定的提货人多为同一个人或同几个人的情况明显超出常理。

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黄金交易信息表是我和钟某、梁某、王某1一起整理的。这份材料中包括发票类型、发票状态、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客户名称、主要商品名称、税额、合计金额、价税合计、开票人、开票日期、客户识别号、清单标识,都是根据公司的销项数据整理出来的,发票联系人是根据钟某的微信整理出来的,黄金领取人是梁某和王某1提供的,因为到深圳提金是他们两个人。发票去向是根据钟某的微信内容整理的,钟某按客户要求邮寄发票之后,均通过微信通知客户。开票信息传递信息这一栏是根据钟某微信内容以及她的电子邮箱内容整理出来的。报价人一栏是我们办业务时都做记录,根据当时做的记录整理的。对数人是根据我的微信内容、QQ整理的。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刘某1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刘某2为多次找其虚开发票之人。

3、实际购金方相关人员的证言:

(1)证人陈某1系深圳市中盛隆金属有限公司职员,其证言证实,深圳市中盛隆金属有限公司做贵金属(黄金、铂金、银等)回收、提纯、销售及现货交易。冶炼工厂在深圳市平湖区,在水贝一路××号大院有回收贵金属门店,我是这个门店的旧料回收负责人,负责回收旧料、现货(成品金条)买卖。买卖贵金属的时候一般都是用我们员工的个人银行卡。

我认识刘必群,他平时自称姓王,我们都叫他老王,他是做黄金等贵金属买卖的,我们中盛隆公司在他那买过黄金,所以我认识他,他是我们公司最大的客户。我们公司拿到刘必群的现货(黄金)再付给他钱买黄金。我们公司从刘必群那买的都是板料,所谓板料就是一公斤的黄金某3,这些板料基本上都是从黄金交易所买的,从银行等金库放出来的。所以刘必群卖给我们的黄金都是从交易所来的。交易所只卖给公司黄金,就是说刘必群是用公司从交易所购买的黄金再卖给我们公司,据我所知,刘必群自己没有公司。刘必群每克黄金给我“退水”0.2元左右,意思就是平均算下来大概每克黄金低于交易所价格的0.2元左右。我们公司使用员工或员工亲属陈某3、陈某1、陈某8、陈某9、莫某2、陈某4、杨某1、林某2、杨某2等人银行卡将买金款打入刘必群提供的莫某3、吕某垚的银行卡。而我们公司用陈某4等人的卡收莫某3、吕某垚的钱是我多付了或者是刘必群给我们的“退水”钱。

买卖黄金的过程一般是,刘必群早上派马仔(我手机里存的名字叫徐志华,电话号185××××1598,我没见过他)给我们公司的财务陈某3或者我打电话,问我们要黄金吗,我们商量好退水多少之后,我给我们的客户打电话,问是否要黄金并商量好退水多少,基本上刘必群给我们退水0.2元左右,我给客户退水0.15元左右。我们与两边商量好了之后刘必群拿黄金到公司,客户给我们公司的莫某2等银行卡打款,我们给刘必群的莫某3等银行卡打款。客户在上午10时30分到11时20分之间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网上平台看价(黄金价格随时波动),他看到价格低的时候报给我们,我们报给刘必群,这个价钱就是交易所黄金价格。也就是说我们公司在这个价格基础上每克减0.2元左右买刘必群拿来的黄金,客户在这个价格基础上每克减0.15元左右在我们公司买黄金,我们公司每克黄金赚0.05元左右。一般都是上午做一次,下午做一次,下午的过程跟上午是一样的。

多数情况是刘必群拿黄金到我们位于深圳市门店内交给我们,也有我们员工到民生银行或其他银行的金库提取黄金。在银行金库提取黄金的时候刘必群不到场,他会派他的马仔去银行金库跟我们交接。我们公司的员工柯某和杨某1去提金,开的是杨某1的车,车牌号是粤B×××××。刘必群提金的马仔我没有见过,杨某1和柯某应该见过。2018年5月14日民生银行金库提金截图中的车牌照为粤B×××××的本田黑色轿车就是提金的车,截图中有我们公司取金的员工杨某1和柯某。

我们公司拿到刘必群的黄金之后,按当天黄金价格的99%左右给刘必群打款,然后交易所下午3点半封盘之后我们和刘必群算钱,因为我们之前给刘必群的钱就不是全款,所以下午3点半之后算钱就是多退少补,退水钱就包括在里面了。我们公司的会计陈某3会把陈某4、莫某2等人的银行卡发给刘必群,刘必群向里打款就可以了。

我公司买刘必群的黄金不要发票,我们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要发票没有用,我们行业买黄金没有要发票的。我们能低于交易所价格的0.2元左右从刘必群处买到黄金,深圳的黄金市场都是这样的,刘必群不退水卖给我们,他也卖不出去。不是我们不要发票,是整个市场都不需要发票,所以价格才会低一点。

辨认笔录表明,陈某1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刘必群即为向其销售黄金之人。

视频截图并经陈某1对公安机关在民生银行调取的2018年5月14日的监控截图指认,指认出柯某、杨某1。

(2)证人陈某3系深圳市中盛隆金属有限公司职员,其证言证实,我是中盛隆贵金属有限公司的财务,主要工作是给买黄金的客户打款、然后做账。我们公司开展业务虽然有对公账户,但不使用,一直用我们员工的个人账户。我们公司使用员工的个人银行卡我记得的有:我的(陈某3)银行卡、前后大概4张(两张农行卡、两张工行卡),陈某8的一张农行卡,陈某9的一张工行卡,莫某2的一张农行卡,陈某4的一张农行卡,杨某1的一张工行、一张农行的银行卡,杨某2的工行卡,吴某2的工行卡(现在使用的)。以上提到的银行卡账号,我这有记录的是杨某1的工行卡(卡号62×××87)、吴某2的工行卡(6222084000008269861)、莫某2的农行卡(62×××72)、我的(陈某3)的农行卡(62×××76),其他的或是销户了或是被银行冻结了,都没有记录了。是陈某1让我使用个人银行卡交易的,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让我这么做,他是我老板,他怎么说我就怎么做。据我所知深圳水贝路做黄金生意的都是使用个人银行卡。

中盛隆公司的主要进货渠道是个人、公司的客户拿旧料(旧的首饰成品)或者标准的金某3(金库出的1公斤的)拿到我们公司门店里,我们回收。有的时候我们公司的员工也跟着客户到银行的金库直接提金。与客户一起到过金库提金的公司员工,我知道的有杨某1和柯某。公安机关调取的2018年5月14日民生银行金库取金录像显示我们公司员工柯某、杨某1到民生银行金库提金,他们应该是客户卖给我们的料(黄金),客户指定我们到银行提的金。公司收料的价格大概是每克黄金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的0.05—0.1元的范围内。我们购买客户的黄金,客户没有发票,我们也不要,对方也不开。深圳水贝路做黄金行业的都不带发票。支付卖我们黄金的客户的款项都是客户给我提供他们使用的个人银行卡,我接到陈某1通知之后给对方打款。我们公司会将回收的黄金做成一公斤的金条,有的客户需要的量少就把金某3减掉卖。黄金卖出时不需要配发票,客户没有要求过,我们也没有发票。

“刘某3”(刘必群)向我们公司出售过黄金,黄金的价格每克比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价格低0.05—0.1元左右。他提供过开户人为莫某3的银行卡,号码我记不住了。我在公司工作使用的微信昵称是“中盛隆贵金属财务”,微信号:×××,头像是一个红色的牛头下面写的中盛隆。我用“中盛隆贵金属财务”这个微信号与刘必群联系过,他的微信号是×××,昵称是“美丽的邂逅”,我备注的是刘碧群。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话号码为159××××9675的手机(刘必群手机)内,微信昵称为美丽的邂逅,微信号为×××,与该微信内昵称为“中盛隆贵金属财务”的聊天记录就是我和刘必群的聊天记录。基本上都是刘必群与我们公司买卖黄金的对话。微信内容体现出我们公司使用了林建行、陈某4、杨某1、莫某2的银行卡,刘必群向我们公司使用的这些人的银行卡打过款。微信内容中,我记录的“老王”就是刘必群,是他要求给他记账时用老王代替他的名字。微信内容中,刘必群向我们提供过徐某1、杨某1、叶某、古某的银行卡,这些卡只是他提供的,让我们转给他,是不是他自己在用我就不清楚了。

我的卡号为62×××76的农行卡交易流水显示,2018年5月14日,我向户名为高某的银行卡分批转过大量资金,应该是客户卖我们黄金,我们转的购黄金款,至于当日该卡又向我的卡转款6万元,应该是当天黄金交割完成之后,根据当天交割价格多退少补的钱。流水显示我们的钱来自陈某1陈某11、陈某12等人,这些人应该是买我们黄金的客户,打的是买金款,这些卡应该是客户用的,是不是客户自己注册的卡我就不知道了。流水显示陈某10等人先打款,我再将款打给高某,就是说我们买黄金的钱是客户先出的,也就是说我们公司买料时是先出钱,卖料时是客户先出钱,联系好买、卖的客户之后再走账,我们公司不需要出钱,我们就赚个差价。

户名为莫某3、吕某垚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显示,有陈某3、莫某2、林建行、陈某8、陈某4向莫某3、吕某垚大量打款,然后莫某3、吕某垚将款打到沈阳爱陌瑞华、沈阳腾世森、沈阳尹健振私等公司,沈阳爱陌瑞华等公司通过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向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以上莫某3、莫某2、陈某3、林建行等银行卡的资金流转与上述提到的我的尾号9176的银行卡操作是一样的,都应该是客户给我们打款,我们再给卖金的客户打款,然后去银行提金。

微信聊天记录表明,陈某3与刘必群(美丽的邂逅)微信聊天内容涉及黄金交易及户名为林建行、陈某4、杨某1、莫某2的银行转账信息。

银行卡交易明细表明,莫某3(0343)、吕某垚(1770)、陈某3(9176)、高某(4474)、陈某4(5774)、莫某2(5972)银行卡交易情况,其中林建行、陈某4、莫某2向莫某3卡内转入多笔资金,后被转到包括沈阳爱陌瑞华公司、沈阳腾世森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公司等多家公司,其后被转到广州金银首饰公司。时间与广州金银首饰公司开票信息、广州金银首饰公司提货记录相对应;陈某3、陈某9向吕某垚卡内转入多笔资金,后被转到包括沈阳龙鹏公司等多家公司,其后被转到广州金银首饰公司。时间与广州金银首饰公司开票信息相对应;陈某3、陈某8向高某卡内转入多笔资金,后被转到包括沈阳龙鹏公司等多家公司,后被转到广州金银首饰公司。时间与广州金银首饰公司开票信息、广州金银首饰公司提货记录相对应。

辨认笔录表明,陈某3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刘必群为其称呼为“刘某3”,并向其公司销售黄金之人。

(3)证人莫某2系深圳市中盛隆金属有限公司职员,其证言证实,我有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72)是公司在用,是公司的管理人员陈某1让我办的,这张银行卡应该是公司财务陈某3使用。

(4)证人杨某1系深圳市中盛隆贵金属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证言证实,我为中盛隆公司办理过两张银行卡,一张是农行卡,另一张是工行卡,工行卡卡号是62×××87,是公司的负责人陈某1让我办理的,交给公司的陈某3,用于给公司打款、收款。银行卡的使用情况和我没有关系,都是陈某3在具体操作使用。公司安排我和柯某两个人负责取黄金。陈某1会告诉我们去哪家银行金库去黄金,还会告诉我们取黄金的数量。我和柯某驾车去指定的银行金库,到了银行地下车库后,会见到我们的客户(向中盛隆出售黄金的客户)。客户从银行金库取到黄金后,我们会与客户当场清点黄金数量,数量核对无误后,我们会当场打电话向陈某1汇报,之后陈某1会告诉我们可以带黄金回去,我们就将黄金装运回中盛隆公司。我们开的车是我租给公司的我名下的车,黑色本田,车牌号是粤B×××××。我们从客户手里只拿黄金,不取发票。我们取黄金不需要任何书面材料,只要和客户相互确认身份以后,就可以取黄金了。黄金带回公司以后,我们会和陈某1当场在公司再清点一遍数量,算是交接完了。紧接着陈某1会在其中再清点出一部分黄金,告诉我送到其他公司客户(从中盛隆购买黄金的客户)。我们从银行取回来的黄金,一般情况下当天都会送给各个客户,也就是当天就把这些黄金都处理完了,少数情况下有剩余的黄金会放在公司保险柜里,在之后再送给购买黄金的客户。

视频截图表明,经证人杨某1指认,公安机关在民生银行调取的2018年5月14日的监控截图中,其中在一张照片中指认出其本人,在另一张照片中指认出柯某及其驾驶的车辆。

(5)证人柯某系深圳市中盛隆贵金属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证言证实内容与正如杨某1证言一致。

视频截图并经证人柯某指认,公安机关在民生银行调取的2018年5月14日的监控截图中,其中在一张照片中指认出其本人,在另一张照片中指认出杨某1。

(6)证人高某系深圳市福禄某珠宝有限公司厂长,其证言证实,我名下卡号为62×××74的农行卡是我办的,但交给别人使用了,我一直没用过。我记得在2018年4月份,我开卡的前一天晚上,我和经理王某2一起要去水贝路中盛隆贵金属、六六福等公司取料,大概六七点左右,我和王某2到水贝路泰美珠宝园隔壁的牛肉火锅店吃饭,在饭店里遇到三个王某2认识的人也在吃饭,我们五个人就坐在一起吃饭了。期间,他们三个人中有一个长得矮矮胖胖的男子要用我一张银行卡,正好我要办农行卡,就约定第二天到田贝地铁口附近的农行见面。第二天下午我俩在银行集合的,我将卡开好之后就把卡和U盾交给了矮胖子。办卡时的联系电话137××××2806是矮胖子给我,让我预留的电话。

(7)证人王某2系深圳市福禄某公司副总经理,其证言证实,高某是我们公司的厂长。陈某3是中盛隆公司的财会,我们和中盛隆公司就是普通的业务关系。我们平均一个月会去中盛隆公司购买一两次料,每次最多买几百克,大概十几万元,买的是银行料,也就是由银行金库出来的金条,中盛隆公司将金条剪成几百克的大小,再出售给我们。我们在中盛隆公司将钱款按陈某3提供的账号支付过去,并将料带走。我们从中盛隆公司买料的价格基本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差不多。我与高某还有客户在水贝××路潮汕牛肉火锅店吃过饭,但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

(8)证人黄某3系深圳市裕石珠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证言证实,我公司做贵金属的回收、销售。我收的黄金基本都是黄金交易所出的那种金条,每根1公斤。客户提供黄金,有的时候把货送到我们的办公地点,有的时候我派员工开车到银行金库去提金。购金款是客户给我提供银行卡号,我用公司使用的银行卡转账。在水贝路做黄金交易的公司,一部分是先见到货后付款,也有先付款后拿货的。先付款比后付款每克黄金便宜0.15元左右。我记得我使用过我的(黄某3)、周某1的、黄某4的银行卡。大部分情况是我把卖我黄金的客户账号给买我黄金的客户,买我黄金的客户把款直接打钱就行了,我之后和买我黄金的客户再结算。我购买黄金的价格,有时候按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有时候比黄金交易所价格便宜0.05-0.2元左右,价格不是固定的。我购买黄金不需要发票,卖黄金也不开发票。公安机关调取的深圳民生银行2018年5月14日、5月24日、6月26日的金库提金录像截图中,其中车牌照为粤B×××××的奔驰车是我名下的车,公司取金时开这辆车。照片中显示提金的员工有周某1、黄金洲、黄某4。我听说过中盛隆贵金属公司的陈某1经理,我好像没直接与陈某1做过黄金买卖,可能通过中间人在陈某1那买过黄金,上述三天我公司员工自民生银行提取的黄金也有可能是陈某1卖给我的。

视频截图并经证人黄某3指认,公安机关在民生银行调取的2018年5月14日、5月24日、6月26日银行金库视频截图中的粤B×××××的奔驰车为其所有。

(9)证人黄金洲系证人黄某3同学,其证言证实,黄某3开的公司叫深圳市裕石珠宝公司,主要是做黄金首饰的生意。因为我没有见过金库出来的金条,所以我就向黄某3提出,让其安排我取黄金。我一共去过四五次。取黄金时,黄某3会告诉我们取黄金的时间和地点,然后我和周某1就开车去指定的金库取黄金。周某1负责清点黄金数量,并打电话告诉黄某3,核对无误以后,我们就把黄金装车,开车把黄金带回公司楼下,周某1再按黄某3的安排将黄金送给公司的各个客户。我们在金库提取黄金没见过发票,我们去金库只是提取黄金。2018年6月26日,深圳民生银行金库录像截图中,有一个人是我,有一个人是周某1,图中黑色奔驰车是我同学黄某3的车。

视频截图并经证人黄金洲指认,在公安机关于民生银行调取的2018年6月26日银行金库视频截图中指认出自己。

(10)证人黄某4系深圳市裕石珠宝有限公司员工,其证言证实,2018年5月24日深圳民生银行金库录像截图中,其中一个人是我,图中的黑色奔驰是我老板黄某3的车。我按照黄某3的安排和其他员工一起去金库提取黄金。一般情况下,我们取完黄金之后,再将黄金送到下面的客户手里,客户看到货之后,会直接把钱打到我们上面的客户。我们去金库提取黄金没有发票,我们只拿黄金回来送给客户。我们公司上下级客户都是深圳水贝市场上做黄金、珠宝生意的。公司曾用我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还有周某1、黄某3的银行卡进行资金转账。

视频截图并经证人黄某4指认,在公安机关于民生银行调取的2018年5月24日银行金库视频截图中指认出自己。

(11)证人周某1系深圳市裕石珠宝有限公司员工,其证言证实,我在深圳市裕石珠宝有限公司打杂,没有具体工作,老板黄某3让我取货我就去。老板有辆牌照为粤B×××××的奔驰车,去取货时黄金洲或黄某4开这车。

公安机关调取的深圳民生银行2018年5月14日、5月24日、6月26日的金库提金录像截图中,车牌照为粤B×××××奔驰车是我公司老板黄某3的车。去金库取货一般都是我去,但我不会开车,所以还得有个开车的。截图中显示,5月14日是我老板的客户一个小弟开车带着我,5月24日是公司员工黄某4开车带我,6月26日是我老板朋友黄金洲开车带我,黄金洲当时是来找老板玩,正好取货缺人就帮忙去的。我们公司在客户那买货时,老板会把客户的电话给我,我给客户打电话,客户让我到民生银行金库取货。客户之前还会给我一个电话号码,说是广州公司的人,让我到了之后给他打电话。客户说的广州公司的两个人,一个叫阿某3,我到金库提取金,都是和他联系,另外一个人不知道叫什么。阿某3好像是广州金银公司的人,公司具体叫什么名称我不知道。可以说我公司客户卖给我们的黄金是通过广州金银公司买出来后卖给我们的。我们公司是先取货再付款,我到金库取到黄金之后给老板黄某3打电话,老板再给客户转款。买我公司黄金的客户都是在水贝路黄金市场的黄金经销商。

视频截图并经证人周某1指认,在公安机关于民生银行调取的2018年5月14日、5月24日、6月26日银行金库视频截图中指认出自己。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周某1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广州金银首饰公司员工王某1即为在民生银行金库与广州金银公司交接的男员工阿某3。

4、其他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

(1)另案处理的陈学棋供述,2018年5月左右,我以低于上海交易所每克0.05元至0.1元的价格从刘必群手中购买过黄金,大概三四公斤,价值800多万元。我不清楚刘必群的黄金是从哪来的。我用微信名是“00000000”联系的刘必群,刘必群通过微信把银行卡号发给我,银行卡号和姓名我记不住了。我直接将刘必群给我的卡号发给客户,让他们把钱分别打给刘必群和我的银行卡。找我买黄金的是张少山,我以当天上海交易所的挂牌价卖给张少山的,我记得张少山可能是用他自己的银行卡打的钱。刘必群卖给我的黄金是送到水贝路给我,我送到张少山的公司(名字记不住)。

辨认笔录表明,陈学棋经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刘必群曾向其出售过黄金。

(2)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我曾经在丁林军的歌厅内做过调音师。丁林军的联系方式是132××××7642、159××××8265、158××××7283。丁林军跟我联系的微信名叫人生,我的微信名叫1册,我的微信绑定手机号是132××××7478。132××××7478这个手机号码是2018年6月丁林军让我去买的手机卡,他不让我用自己身份证买。丁林军让我用这个手机卡和他联系,替他收发快递,然后给我钱。此外,我还买过132××××4525、17059835823这两个号码用于收发快递。丁林军让我收发的快递有公司银行网银U盾,其中有沈阳公司、江西公司、西安公司、上海公司、昆明公司的,还有品名是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取到快递后都会告诉丁林军快递到了,他都是让我直接送给王总(刘必群,手机号157××××6731)。我发的快递都是刘必群给我的,然后丁林军通过微信给我地址。我都在田贝顺丰营业厅发快递,用手机扫描顺丰运单号的条形码填写物流信息。发件地址是系统自动识别附近位置,快递有发往沈阳、江西上饶、西安、上海、昆明的,其他的都记不清了,都是哪来的再发回哪里去。

我有一张用我名字开户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在丁林军手里使用。丁林军说他的银行卡欠钱冻结了,拿我的用用。我帮丁林军去银行取钱、转账,都是我名字的那张银行卡。我取完钱都会送到水贝万山茶社,交给丁林军,丁林军把钱给刘必群了。丁林军一个月给我大概5000元左右,一共给了我大概5万元左右,直接转到我的农业银行卡上了。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快递信息明细表明,黄某1多次收发快递,托寄物包括“文件、U盾”等,对方包括“陈某5”、周永元、毛某富、金某1等。

快递记录且经黄某1指认,其中17059835823的手机号发送了快递,快递内为公司网银U盾,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黄某1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刘必群就是王总,丁林军是让其收发公司网银U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人。

5、审计报告等书证

(1)广州金银首饰公司客户资料及合作备案、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广州金银公司销项数据、广州金银首饰公司提货记录、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客户发票信息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明了2017-2018年间,向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购金的客户公司信息明细、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提货及开具发票情况,其中大部分提货及报价授权委托书登记中载明的被委托人为刘某2,涉及公司包括沈阳爱陌瑞华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公司、沈阳腾世森公司、沈阳龙鹏公司等。

(2)广州金银首饰公司黄金贸易货款流转操作流程及黄金贸易业务风控流程表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对黄金货款授权划拨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及黄金贸易业务风控流程规定情况。

(3)沈阳爱陌瑞华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公司、沈阳腾世森公司、沈阳龙鹏公司、上饶某1公司发票信息、税务信息及进销项信息表明了上述五家公司自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税务处理情况。

(4)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辽中会审(2019)446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3组增值税进项发票,均为2018年5月开自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961674.30元,税额408506.81元,均已认证抵扣。

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辽中会审(2019)453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虚开6组增值税进项发票,均为2018年6月开自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6908550.24元,税额952903.50元,均已认证抵扣。

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辽中会审(2019)445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虚开11组增值税进项发票,均为2018年5月开自广州金银首饰公司,价税合计9126608.78元,税额1258842.60元,均已认证抵扣。

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辽中会审(2019)447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29组增值税进项发票,均为2018年3-5月开自广州金银首饰公司,价税合计32357860.22元,税额4616830.66元,均已认证抵扣。

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辽中会审(2019)524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6月间涉嫌虚开13组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791440.20元,税额1531225.69元,均已认证抵扣。其中从广州金银首饰公司虚开4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41376.20元,税额295362.23元。

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辽中会审(2019)527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通过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黄金交易过程,姜诚涉嫌参与开出的发票7785组,价税合计8314174457.11元,增值税1181453816.08元。黄金领取人涉及刘某2的发票5405组,价税合计5709874228.71元,税额810387899.25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周永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1、被告人周永元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额1.2%的价格向毛某富(另案处理)、金某1(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常青藤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凯全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新峰茂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吉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鞍铧峰源商贸有限公司8家空壳公司,虚开名头分别为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武汉金钱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金钱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承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亚南狮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多宏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德宏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票面金额3.5%-4%的价格向李某1(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沈阳展汇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阳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沈阳新彧电器有限公司、沈阳森艺有限公司、沈阳杰船有限公司、沈阳红禹电气有限公司、沈阳红杰电气有限公司、沈阳非利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奕博通有限公司、沈阳新饶有限公司、沈阳天彧有限公司、沈阳瑞铠有限公司、沈阳美铠有限公司、沈阳通禹有限公司、沈阳旭瑶有限公司等15家空壳公司虚开名头为哈尔滨铭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金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被告人周永元介绍他人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27组,价税合计241392425.84元,税额34770603.2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永元供述,我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线和下线,我的下线找我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联系我的上线,通过上线将发票开给我的下线,我从中赚取差价。我出售的发票有黄金的专用发票,也有煤、钢材等专用发票。我的下线有金某1、毛某富、李某1,我的上线有丁林军(“老金”)和“老扁”。我通过丁林军购买黄金某2项发票,通过“小扁”购买煤、钢材等原票类进项发票。比如金某1找我购买黄金票,我联系丁林军,通过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将黄金票开给金某1的公司。钱会由金某1的公司打给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最后由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将发票开给金某1的公司。凡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出的黄金发票都是我联系的。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将发票开给金某1的公司,并通过快递传递,黄金不需要金某1的公司人员去提货,黄金没到金某1的公司。

给毛某富联系购买黄金发票的公司有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还有一些公司名字记不住了,但毛某富公司的进项发票都是我做的。这几家公司都是毛某富联系我购买黄金某2项的,应该是他控制的公司。毛某富的上家只有我一个人,只要是他公司的黄金某2项都是我做的。我利用毛某富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向客户收取3.2%的买票钱,向丁林军支付1.2%的钱用来购买黄金某2项,我再给毛某富1.7%的利润,最后我自己剩0.3%的利润。我用户名吴某1,尾号6279的农行卡,还有我自己的农行卡,尾号6972,我把卡号提供给客户,客户直接按3.2%的价格给我打钱。毛某富向我提供的银行卡户名为“杨某5”,我用吴某1或者我的农行卡给毛某富提供的这个银行卡打钱。丁林军把银行卡号发给我,我也用吴某16279或者我的农行卡6972给他打钱。丁林军提供的卡号我记不住,户名有“黄某6”,“黄某1”,还有其他卡我记不住了。另外,我还从一个叫“小勇”的手中给毛某富控制的铁岭常青藤公司购买过进项发票,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以税务局数据为准。

金某1的情况和毛某富的情况是一样的,我给金某1的公司也是联系购买黄金某2项,同时我也用金某1公司销售专用发票。金某1和毛某富他俩认识,但是各干个的,他们俩都有自己的公司,我是他们两个人的上家。我给金某1的沈阳尹健公司购买过黄金某2项发票。沈阳尹健公司是金某1控制的,但相关信息是毛某富帮助发送的。我与金某1的合作方式与毛某富的方式是一样的,我先利用金某1的公司出售销项给其他客户,按票面金额的3.2%价格收取卖票钱,然后我再通过丁林军给金某1公司购买黄金某2项发票,我按1.2%的价格购买黄金某2项发票。这样,我利用金某1公司出售专用发票,收取3.2%的买票钱,向丁林军支付1.2%的钱用来购买黄金某2项,再给金某11.7%的利润,最后我自己剩0.3%的利润。我大部分是用吴某16279的银行卡收钱,有时候也用我自己的卡(户名周永元,尾号6972)收钱,我把卡号提供给客户,客户直接按3.2%的价格给我打钱。金某1向我提供的他自己的银行卡,户名为“金某1”,我用吴某1或者我自己的卡给金某1打钱。丁林军提供的银行卡户名有“黄某6”,“黄某1”等。

毛某富和金某1还合办了另外几家公司,有吉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凯全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新峰茂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鞍铧峰源商贸有限公司,我给这4家公司也购买过进项发票,数额以税务局进销项数据为主,只要是黄金发票都是我负责购买的。

李某1从我这里购买的都是原票,煤炭、钢材一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给李某1联系购买过至少1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1的公司比较多,我记不住名字,李某1的公司大部分都是商贸类的公司,是空壳公司。我为李某1提供的进项发票有来自哈尔滨铭云科技公司的,还有南京中金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哈尔滨铭云科技公司开给李某1公司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是钢材、煤炭一类的,可以报税,可以抵扣税款的。我是按发票价税合计的3.5%-4%出售给李某1的。从哈尔滨铭云科技公司为李某1提供了多少进项,具体记不清楚了,大概有几千万元,以税务数据为准。从南京中金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为李某1提供进项发票大概8000万元,具体以税务数据为准。我利用南京的这两家公司为李某1提供的发票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的发票。我按3.8%向李某1收取买票款,再以3.5%左右的价格从“小扁”那里购买发票。我从中获利0.3%。李某1直接把3.8%的买票款打到我使用的吴某16279的银行卡里,我从中将3.5%的买票款打到我的上家“小扁”那里。剩余0.3%是我的利润。李某1使用户名为“李某2三”的银行卡给我打钱。我看过几次汇款凭条,是李某1汇完款以后拍照片发给我的,上面写的是“李某2三”。李某2三是给李某1跑腿办公司业务的。“小扁”向我提供的银行卡户名为“唐竹根”,我用吴某16279的卡把钱打到上述卡里。我让“小扁”直接将发票邮寄给李某1,地址是李某1提供的。我向李某1出售专用发票大概获利20万元。哈尔滨铭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1的空壳公司之间不存在货物交易,就是单纯的买卖发票。南京中金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李某1的空壳公司之间也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但有资金流。做资金流一方面是南京的公司需要有资金流对应发票;另外一方面是南京的公司开出的都是黄金票,最后都买出黄金了,黄金是被资金流里真正出钱的人,也就是深圳的黄金经销商拿走了。

快递记录且经周永元指认,其帮助沈阳尹健振私公司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收件人为张先生(金某1)

(2)另案处理的毛某富供述,我大约在2018年2月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的同案有周永元,电话是137××××3674,微信名未来,是我的上线,负责我公司的进项发票,他按开票金额价税合计的1.2%将发票卖给我,有时也为我介绍买发票的下家。还有金某1,金某1有两个电话号,一个是155××××7798,微信名阿金,一个是155××××4731,微信名张先生,我帮助过他介绍买卖发票和网银转账。还有一个叫李某1(外号:小眼)的,电话159××××4806,微信名洋洋洋,他向我买过发票。我的电话159××××2202对应的微信名是时来运转、电话号139××××8336对应的微信名是人生、电话号159××××0996对应的微信名是来去自如,电话号158××××3137对应的微信名是向往来。

我名下实际控制的公司有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瑞代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环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程华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铁岭常青藤商贸有限公司。我和金某1合开的公司有吉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凯全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新峰茂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鞍铧峰源商贸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都没有真实的业务,都是空壳公司,办公司的目的就是低价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高价出售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之间的差价就是我的获利。

周永元既帮我购买进项发票,也帮我卖销项发票,他是按照开票金额价税合计的1.2%卖给我进项,同时向我介绍用票企业,我按照3.2%卖给他,这样我就赚取大约2%的差价。周永元给我的销项票钱是通过吴立秋的银行卡62×××79转到杨某5的银行卡62×××55。除去成立办公室、找法人、会计的费用我只赚取开票金额价税合计的1%左右。

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铁岭常青藤商贸有限公司。吉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凯全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新峰茂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鞍铧峰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都是周永元提供的。铁岭常青藤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是福州亚南狮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多宏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德宏坤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吉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是上海承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品名为黄金;凯全宏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是上海承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新峰茂龙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是上海承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金钱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品名均为黄金;鞍铧峰源的进项发票是从上海承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金钱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出的;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是周永元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公司的销项发票经周永元联系卖给了李某1的公司。

在购买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时,我先通过158××××3137的微信“向往来”将公司的三证信息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照片发给周永元的微信“未来”,之后周永元将三证信息发给广州金银首饰公司。我通过QQ邮箱717×××@qq.com(QQ名好运来)将三证信息传递到周永元告诉的邮箱273×××@qq.com,之后我将公司网银寄给深圳罗湖区的黄某5,电话号码可能是132××××7478,黄某5他们做资金流。做完资金流后,黄某5将网银邮寄给我,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钟小姐将开完的发票邮寄给我,我的接件电话是158××××3137,地址是沈阳市皇姑区**。

我的销项发票信息都是周永元和周某2发到我微信上的。一般情况下我打好发票后周某2到我店里取(地(地址:皇姑区金狮图文图片社周永元给我地址我邮寄过去(都是用票单位的地址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需要做资金流,有些不需要做资金流,主要看用票单位需不需要。销项发票做资金流的是我按照周永元、周某2给我的地址将我控制公司的U盾邮寄到用票客户(具体地址记电话不清楚了),我是用158××××3137和139××××8336邮寄的U盾,主要是通过顺丰邮寄的。我知道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买卖(介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快递信息明细表明,毛某富多次收发快递,托寄物包括“文件”等,对方包括“钟小姐”、周永元等。

经毛某富指认的快递信息表明了毛某富收取沈阳新峰茂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鞍铧峰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凯全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吉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增值税发票的快递情况。

经被告人毛某富指认的进项数据表表明了沈阳新峰茂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鞍铧峰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凯全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吉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自上海承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金钱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金钱树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情况。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毛某富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周永元为多次向其出售发票之人。

(3)另案处理的金某1供述,我是2018年5月初开始办空壳公司执照等相关手续,2018年6月中旬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的同案有金某4、周永元、毛某富、徐某2、杨某3、杨某4。金某4。空壳公司就是公司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办公司的目的就是低价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高价出售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之间的差价就是我的获利。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就是我的一家空壳公司,专门用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个公司是金某4找人买的,金某4不会弄发票这些事情,实际上开发票的事情都是我在操作。

2018年6月末的时候,沈阳尹健公司需要进项发票,于是我就给周永元打了电话(157××××6368,137××××3674),周永元给我虚开了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企业名称是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销方企业名称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对应6张发票的金额都是151425.04元,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908550.24元,这些发票周永元是按1.2%给我,总共是83000元钱左右,但是我不用给周永元钱,因为我的进销项周永元是包的,就是周永元也给我联系销项,然后进项的1.2%的钱就顶了,周永元还会给我1.7%的利润钱。我虚开进项发票的时候,周永元会通过微信发给我给一个广州或是深圳的地址,还有收件人姓名,电话,于是我就把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网银邮给周永元给我的地址和收件人,由他们去做假的资金流,做完假的资金流之后,周永元再把网银给我邮寄回来。进项发票也是周永元用快递邮寄过来的,邮寄到皇姑区的财富大厦,然后我去取。

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账户的网银U盾在我手里,总共2个网银U盾。我总共有5个手机号码,分别是155××××4731、139××××7826、588877798.130××××9273.138××××5640;微信号我总共有4个,我买卖发票时主要用155××××4731这个手机号的微信,微信名叫“张先生”。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快递信息明细表明,金某1多次收发快递,托寄物包括“文件、U盾”等,对方包括“钟小姐”、周永元、黄某1、毛某富等。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金某1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周永元为多次向其出售发票之人。

(4)另案处理的李某1供述,我控制的沈阳展汇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阳禹电器有限公司等40余家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贸易,是为卖发票才成立的。进项发票基本上都是从周永元那买来的。大约从2016年开始,我从周永元那购买进项发票,这些进项发票是从哈尔滨、上海、青岛、西安、河南、江西这些地方过来的。周永元是中间的联系人,倒票的,具体他跟谁联系买的发票我就不清楚了。每个月我们公司的员工闻某会把销售发票的公司和销项发票的金额统计到一张表上,然后将这张表发到周永元指定的我们叫青岛的邮箱上。周永元会根据我们公司销项发票的情况,给我控制的这些公司开进项发票,进项发票品名与销项发票品名基本都是一致的。我买周永元的进项发票不用做假资金流,直接给我的公司开进项发票,我卖销项发票时,要做资金流。下游的用票公司联系我们公司要发票时,会通过我们公司的微信名“和为贵”联系我们,把需要进项发票公司的资料信息、发票品名、数量、金额等一些信息发给我们,我们单位的员工李某2三、李某3闻某、孙银秋收到信息后,会问我用哪家公司开销项发票。我指定开销项发票的公司,这些员工就负责打发票,然后联系微信好友里有一个叫摩托车名字的人,让他把发票送过去。做资金流时都是用票公司把钱打到我们公司的账户上。用票公司会向我们提供一个个人的账户或者公司的账户,让我们把进来的钱打回去。我们公司员工就按照用票公司提供的账户把钱打回去。这样假的资金流就做完了。私下,买票公司会通过个人银行卡把买票款打到我公司员工李某2三尾号4574的农业银行卡或者李秋月尾号2179的农业银行卡。我指示李某2三和李秋月转款,这些获利钱要打给吴某1尾号6279银行卡上一部分,吴某1是周永元的对象,吴某1的这张银行卡就是周永元控制的,打到这张银行卡上的钱就是给周永元的买票款。我从周永元手里购买了多少金额的进项发票,我记不住了,进项发票的买票款是进项发票总额的3.8%到4%左右,总计金额估计要1亿多元。具体数字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我能记住一家哈尔滨的公司,名字叫做哈尔滨铭云科技公司,这个公司能开给我大约4000万元左右的进项发票。我控制的公司所有黄金发票都是周永元给联系的。南京中金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向我控制的公司开具的黄金品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周永元给我开黄金发票的公司。这两个公司和周永元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我从周永元那里购买的进项发票是周永元用快递的方式把发票邮寄给我公司,由李某2三收,然后由李某2三带着人到国税局去抵扣认证。

公安机关从我家找到的白色OPPO和黑色8848手机都是我的。这两部手机里面的四张手机卡,注册了四个微信。我从毛某富那里也为自己的公司购买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在我的OPPO手机里面有他的手机号,存的名字是一个“毛”字,号码是139××××8336,在我的洋洋洋的那个微信里面有毛某富,微信名字叫做向往来。在我微信名为“洋洋洋”的微信中,有一个名为“李”,微信号是×××,这个人是李某2三。我白色的OPPO手机中存李某2三是“小三三”,号码是:183××××5847。

(5)另案处理的杨某4供述,沈阳新峰茂龙、沈阳鞍铧峰源、沈阳凯全宏盛、沈阳吉利华盛这四家公司是毛某富和金某1共同控制的。

(6)另案处理的王雨勇供述,2018年3月,我给周永元提供了福州亚南狮商贸有限公司开给铁岭常青藤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

(7)另案处理的闻某供述,我于2017年8月应聘为老板(李某1)控制的40余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公司发生的业务做统计工作。李某1的这些公司就是做倒卖发票的生意。李某1除了到公司安排工作外,还会使用微信与公司的微信联系,将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给他的开票信息转发给公司微信,并通过语音讲明哪家公司开票及开票的信息。公司的微信名为“和为贵”。李某1与公司联系的微信名一个是“一帆风顺”,一个是“洋洋洋”。除李某1外,我还有个领导叫李某2三,他负责监督管理李某1的公司,并向员工传达李某1的工作指示。李某2三平时也会联系一些公司问是否需要发票,如果需要,就会将开票信息告诉我或者李秋月,让我们开发票。李某2三的微信名是“李”。

(8)沈阳滕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新峰茂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鞍铧峰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凯全宏盛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吉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常青藤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项数据表及哈尔滨銘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南京中金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销项表表明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

(9)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辽中会审(2019)538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周永元涉嫌介绍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为毛某富控制或与金某1共同控制的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29组,价税合计85621983.43元,税额12351733.45元,已认证抵扣。

周永元涉嫌介绍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为金某1控制的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6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价税合计6908550.24元,进项税额为952903.50元,已认证抵扣。

周永元涉嫌介绍哈尔滨銘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贵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南京中金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为李某1控制的沈阳天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虚开1292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价税合计148861892.17元,进项税额为21465966.26元,其中,已认证抵扣1069组,价税合计123597676.28元,税额17958636.72元,未认证抵扣202组,价税合计22938643.54元,税额3186560.97元,认证后失控21组,价税合计2325572.35元,税额320758.57元。

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辽中会审(2019)446号、453号,445号、448号、451号、452号、450号、449号、514号、513号、511号、509号、499号、497号、496号、495号、493号、492号、491号、489号、487号、482号、481号专项审计报告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被告人周永元于2018年2月与毛某富共同出资购买了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3月至5月间,自丁林军、刘必群等人处为该公司购买名头为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赞皇县立轩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沈阳乾元通商贸有限公司、锦州鹏发经贸有限公司、临江市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市信源物资供应站、朝阳市汇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珠海山泰新实业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坤达五金建材销售部、南京君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鹏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君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驶侧工贸有限公司、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咄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沈阳胜贤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阿纪尔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沈阳鼎丰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硕成机械有限公司、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21家公司出售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经审计,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9组,价税合计32357860.22元,税额4616830.66元;向沈阳鹏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93组,价税合计33011183.22元,税额4711722.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永元供述,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算是三个人共同拥有的,我和毛某富,还有一个人是毛某富在沈阳找的,我负责出钱,毛某富和另一个人负责联系购买公司,毛某富告诉我需要多少钱我就转给他。我用吴某1的银行卡(尾号6279、6442)向毛某富提供的杨某5的银行卡转账分两次,第一次是定金,第二次是尾款,总共转了大概8万元。龙鹏公司出售发票产生的获利,我们三个人每人分三分之一。根据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内部记录以及快递记录显示,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给沈阳龙鹏公司的发票邮寄对端有2个:1、收件信息:陈某5,135××××1253,陕西省西安碑林区南关正街围墙巷南门望城。2、王先生,158××××3137(毛某富使用),沈阳市皇姑区110号。沈阳收件人王先生是毛某富,陈某5应该是假名字,是我朋友介绍的,陈某5认识会改发票的人,龙鹏公司的发票先寄到陈某5那里,由他负责将发票内容改变,然后再寄给沈阳毛某富。走资金的时候,沈阳龙鹏公司的U盾由毛某富邮寄,都是寄给丁林军,收件人一般是“黄某5”。我为沈阳龙鹏公司购买的黄金发票金额大概是3000万元,以税务局数据为准。公安机关在我使用的黑色小米手机当中发现有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照片,该照片是毛某富发给我的。我利用沈阳龙鹏公司出售销项发票,有些客户要看营业执照,我就让毛某富发给我,我再发给需要的客户。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向李某1的沈阳鹏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君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以税务局查明的为准。

经被告人周永元、毛某富确认的银行转账记录表明,被告人周永元转账给被告人毛某富8万元用于购买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快递信息明细表明,被告人周永元多次收发快递,托寄物包括“文件、U盾、身份证”等,对方包括“钟小姐”、“陈某5”、黄某1等;“陈某5”多次收发快递,寄件物包括“文件、U盾”等,对方包括黄某1、周永元、“钟小姐”等。

(2)另案处理的毛某富供述,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是我和周永元合买的,2018年2月8日,周永元用吴立秋的银行卡给杨某5的银行卡汇了2万元钱是买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的订金,2月13号周永元用吴立秋的银行卡给杨某5的银行卡汇了6万元,结算买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的尾款。买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都是周永元出的。我和周永元平分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买票的获利的钱。

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性质的公司,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就是个空壳公司,用于买卖发票。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是周永元联系的,我通过周永元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获得品名为黄金的进项发票,然后通过周某2、周永元等人将品名变成黑色金属等物品卖给赞皇县立轩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沈阳乾元通商贸有限公司、锦州鹏发经贸有限公司、临江市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市信源物资供应站、朝阳市汇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珠海山泰新实业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坤达五金建材销售部、南京君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亿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鹏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君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驶侧工贸有限公司、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咄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沈阳胜贤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阿纪尔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沈阳鼎丰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硕成机械有限公司、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共计21家公司。因为周永元按开票金额价税合计的1.2%卖给我进项,然后以3.2%出售给用票企业,我们大约赚取2%的差价。

(3)被告人丁林军供述,周永元通过我为沈阳尹健振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找的老王,就是之前辨认的刘必群为这四家公司购买的发票,是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品名应该是黄金。刘必群的开票公司与周永元的受票公司不存在真实交易,资金都是刘必群那边打到周永元沈阳公司,然后刘必群再操作将钱打到开票公司,黄金应该是给出资金的人了,刘必群那边具体是谁出资金我就不知道了。沈阳尹健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进项数据,这些进项发票信息是我以上提到的通过刘必群为周永元虚开的发票。沈阳尹健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腾世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爱陌瑞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流水就是周永元四家沈阳公司购买发票时做的虚假资金流。我与周永元、刘必群关于开票信息有时候用微信,有时候用短信,基本上都是周永元把开票信息发给我,我再转发给刘必群。

(4)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数据、销项数据表表明了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

(5)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辽中会审(2019)447号、538专项审计报告表明,毛某富与周永元共同控制的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虚开29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价税合计32357860.22元,进项税额4616830.66元,均已认证抵扣。

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对沈阳乾元通商贸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虚开293组增值税销项税发票,价税合计33011183.22元,销项税额4711722.10元,其中对方未认证抵扣48组,价税合计5423823.00元,销项税额755140.99元;认证后进项转出55组,价税合计6224718.00元,销项税额904446.06元;已认证抵扣190组,价税合计21362642.22元,销项税额3052135.05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3、被告人周永元于2018年3月,通过网络购买了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3月至6月间,自丁林军、刘必群等人处为该公司购买名头为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武汉金钱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向浙江乔翔职业装有限公司、江西腾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春龙某工贸有限公司、河北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威荣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浩盛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广华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赞皇县吉安铁业有限公司、富源县光辉经贸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经审计,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组,价税合计10791440.20元,税额1531225.69元;对多家公司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9组,价税合计13606852.96元,税额1940064.6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永元供述,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是我2018年3月在网上购买的。运德公司的进销项数据体现出来的交易均没有实际交易,纯粹是买卖发票。购买发票的价格是发票金额的1.2%,出售发票是按发票金额的3.3%或3.5%出售的。我印象中,运德公司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和武汉金钱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进项发票都是通过丁林军购买的,品名都是黄金,至于购买了多少金额的发票,我记不住了,以税务机关的数据为准。购买上述进项发票的货款是我使用吴某1的银行卡给丁林军使用的黄某1、黄某6的银行卡打款。如购买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发票时,我使用微信(昵称未来)与丁林军(微信昵称人生)联系,传递发票信息,然后我使用邮箱将运德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及三证复印件给丁林军提供的邮箱,同时,把运德公司的转账U盾邮寄给丁林军,丁林军负责找人出钱,把钱打到运德公司账户,再打给开票公司。之后,丁林军那边把发票邮寄给我,我留给丁林军的收件人姓名是王先生,当时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7124927277,收件地址是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裕集团。运德公司也向外虚开了增值税发票,具体开多少,向哪开的,记不住了,开票信息也是微信转的,但信息都被我删除了,我记得运德公司向外虚开的销项发票没有黄金票,基本都是材料,有原煤、配电箱、石棉绳等。对方购买发票也是把买票款打到我使用的吴某1的银行卡上。至于运德公司虚开多少销项发票,我记不住了,以税务机关的进销项为准。

经被告人周永元确认的转账记录表明,周永元使用户名为吴某1的银行卡转款给户名为黄某1、黄某6的银行卡,为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武汉金钱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款,被告人丁林军确认了上述转款情况。

发票信息表表明,被告人周永元对其购买的开票单位为广州市金银首饰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林军亦予以确认。

(2)被告人丁林军供述,周永元找我为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过进项发票。周永元用微信将开票信息发给我,我把信息转给刘必群。刘必群又发个邮箱,我发给周永元,周永元就将运德公司的三证信息发到刘必群的邮箱里。之后,周永元将运德公司的U盾邮寄给黄某1,黄某1把U盾交给刘必群,刘必群怎么操作,我就不清楚了。开出来发票后,是周永元把收件地址等信息发给我,我发给刘必群,刘必群负责将发票邮寄。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与运德公司没有真实交易。对于武汉金钱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我不清楚,因为我把开票信息发给刘必群,刘必群联系什么什么公司开票,我就不知道了。

(3)被告人姜诚供述,刘必群让我为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过黄金,开具过发票。刘必群先将运德公司需要开票的金额发到我微信里,然后又把运德公司的三证复印件发到我的邮箱里,然后我将开票信息转给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的钟某,并将三证信息转发到她邮箱里。至于发票,是刘必群告诉我的收件地址等信息,我把相关信息转给钟某,钟某开好发票后直接按地址邮寄。

微信拍照显示的微信聊天内容表明了刘必群与姜诚联系为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相关情况及姜诚与钟某联系开具发票的情况。

姜诚邮箱打印材料表明,姜诚邮箱收到周永元发送的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三证材料,被告人周永元予以确认。

(4)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了周永元与丁林军联系,为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被告人周永元、丁林军均予以确认。

(5)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表表明了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

(6)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辽中会审(2019)、524号、538号专项审计报告表明,周永元控制的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从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武汉金钱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虚开13组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791440.20元,税额1531225.69元,均已认证抵扣(其中,广州金银首饰有限公司4组发票,价税合计2141376.20元,税额295362.23元)。

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对浙江乔翔职业装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出119组增值税销项税发票,价税合计13606852.96元,税额1940064.63元。

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辽中会审(2019)538号专项审计报告还表明,周永元涉嫌通过其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42组,价税合计43149300.42元,税额6148056.35元;介绍虚开的进项发票1427组,价税合计241392425.84元,税额34770603.21元。另外,周永元涉嫌通过其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412组,价税合计46618036.18元,税额6651786.73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姜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85组,价税合计8314174457.11元,税额1181453816.08元。被告人刘必群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组,价税合计53496069.74元,税额7532445.80元。被告人丁林军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组,价税合计53496069.74元,税额7532445.80元。被告人周永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2组,价税合计43149300.42元,税额6148056.35元;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12组,价税合计46618036.18元,税额6651786.73元。介绍他人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27组,价税合计241392425.84元,税额34770603.21元。

另查明,被告人姜诚、丁林军、刘必群、周永元于2018年7月12日被抓获。

本案的其他综合证据: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姜诚、刘必群、丁林军、周永元的到案经过。

2、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洪刑执字第2776号刑事裁定书、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监刑执字第446号、(2013)宜中监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表明,被告人周永元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09年6月30日,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4月7日,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于2014年1月14日,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6月12日止。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诚、刘必群、丁林军、周永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姜诚之辩护人、被告人丁林军之第二辩护人及被告人周永元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诚、丁林军分别受雇佣,实施居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告人姜诚、丁林军、周永元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姜诚、丁林军系受陈某7或他人雇佣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卷中大量证据表明,被告人姜诚、丁林军、周永元与刘必群等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各自的行为阶段起到了主要作用,故上述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姜诚之辩护人、被告人丁林军之辩护人及被告人周永元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诚、丁林军、周永元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必群提出的其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刘必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必群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姜诚、丁林军、周永元等人供述,证人黄某1、陈某1、陈某3等人证言予以证实,且有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予以佐证,故被告人刘必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周永元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永元只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周永元不但实施了介绍他人为多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为谋取利益,让他人为自己和与他人控制的沈阳龙鹏商贸有限公司和上饶市运德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进项发票,并向多家空壳公司虚开了增值税销项发票。故被告人周永元之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姜诚无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必群、丁林军无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永元无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四被告人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姜诚与刘某2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永元在假释期满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姜诚、丁林军、周永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财产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二、被告人周永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11日止。已折抵刑期2日。)

三、被告人刘必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1日止。已折抵刑期2日。)

四、被告人丁林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1日止。已折抵刑期1日。)

五、被告人姜诚被扣押的黑色G50型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手机2部、中国工商银行卡等13张银行卡;被告人刘必群被扣押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等8张银行卡、苹果牌手机4部、诺基亚牌手机3部、U盾7个;被告人丁林军被扣押的黑色苹果牌手机、黄色honor手机及白色手机各1部、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现金人民币328元;被告人周永元被扣押的OPPO手机2部、小米牌手机1部、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中国工商银行卡等17张银行卡、网银U盾4个,依法没收。

六、被告人姜诚、刘必群、丁林军、周永元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汪爱军

审 判 员 曹 阳

审 判 员 车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付亮

代书记员 关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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