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披露税讯】维克液压:新三板挂牌期间转让原始股所得、未扣缴个税,会计师认为,应依照财税字[1998]61号暂免征收个税(注:比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政策)
维克液压(A20426.SZ)于2021年5月19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18年补缴了自2004年设立至新三板挂牌前历次股权转让涉及个税共72.84万元。此外,新三板期间涉及原始股转让情形,会计师认为,鉴于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挂牌期间至2019年9月1日前,发行人原始股转让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即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扣缴义务人为股票受让方,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事宜。2019年9月1日开始,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均由股票交易系统自动代为扣缴,个人在完成股票转让交易时便已同时由交易系统代为完成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亦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形。
时间 | | | | 2015年1月27日在公司股票正式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前,发行人经历多次股权转让,存在未足额缴纳个税。 | 2018年7月17日,邵阳市双清区税务局对发行人于新三板挂牌前历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并出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列示了发行人自2004年成立至新三板挂牌前历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情况及税额计算过程,最终确认发行人相关股东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28,428.40元。 截至2018年7月20日,发行人20位股东及历史股东对历次股权转让所涉个人所得税予以了补缴,并取得《完税证明》。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通过股转系统进行的股份买入交易共343.5万股,股份卖出交易共726.5万股。 | 根据财税[2018]137号,新三板挂牌后涉及发行人非原始股转让的,相关股东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通过股转系统进行的股份买入交易共343.5万股,股份卖出交易共726.5万股。 | 会计师认为,根据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2019年9月1日前,发行人原始股转让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即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扣缴义务人为股票受让方,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事宜。2019年9月1日开始,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均由股票交易系统自动代为扣缴,个人在完成股票转让交易时便已同时由交易系统代为完成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亦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形。 |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8-2-1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更新2020年数据)(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1-05-19]详细披露如下:
二、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历次股权转让所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
(1)新三板挂牌前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缴款凭证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并经核查,2015年1月27日在公司股票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前,发行人经历多次股权转让,详情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况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2018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双清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双清区税务局”)对发行人于新三板挂牌前历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并出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列示了发行人自2004年成立至新三板挂牌前历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情况及税额计算过程,最终确认发行人相关股东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28,428.40元。截至2018年7月20日,发行人20位股东及历史股东对历次股权转让所涉个人所得税予以了补缴,并取得《完税证明》,具体明细如下:单位:元
2020年9月,双清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在公司自成立之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的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均已按规定履行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粟武洪亦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及其现有及历史股东在上述过程中均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或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亦不存在因相关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新三板挂牌后
2015年1月27日,发行人股票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根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邵阳邵水西路证券营业部提供的粟武洪个人新三板股票交易《历史成交情况表》并经核查,自发行人挂牌之日至本问询回复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通过股转系统进行的股份买入交易共343.5万股,股份卖出交易共726.5万股。
1)非原始股转让
2018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第四条规定:“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三板挂牌后涉及发行人非原始股转让的,相关股东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原始股转让
《通知》第三条规定:“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2019年9月1日前,发行人原始股转让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即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扣缴义务人为股票受让方,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事宜。2019年9月1日开始,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均由股票交易系统自动代为扣缴,个人在完成股票转让交易时便已同时由交易系统代为完成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亦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形。
2020年8月26日,双清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中列示了粟武洪在维克液压于新三板挂牌后的历次股票交易情况及上述相关规定,并证明除上述相关规定外,不存在其他双清区税务局据以对所辖区域内于2019年9月1日前发生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事项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缴或追缴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据此,双清区税务局对粟武洪就其新三板历次股票交易暂免征缴个人所得税,粟武洪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双清区税务局亦不会就此对粟武洪或维克液压进行相关税务处罚。
综上,在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粟武洪均已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规定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亦按要求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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