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结转完工产品前不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扣除?
原创 杨春根 税灵灵 今天
房地产企业在结转完工产品前,是按预计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随预售收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务中大部份房开企业不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也就是会计上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在交房结转收入时再计入会计损益。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当时未营改增)、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扣除。
2014年国税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大修时,为解决税金的扣除问题,专门在5010表中设计了二个行次,进行税金的纳税调整和反向纳税调整,有效解决了没有计入会计损益的税金、但可在年度申报时予以扣除的难题。(详见5010表)。
年度申报的问题解决了,但季度申报时,这部份未计入当期损益的税金能否扣除,一直是个谜一样的存在。大部份税务机关支持季度申报不可以扣除的观点,只允许年度申报时再作调整。为了季度申报能少预缴点所得税,很多房开企业使上了“塞”劲,季表里哪里方便往哪里塞,哪个栏次没有监控就往哪一栏塞,最常见的做法有:往“利润总额”栏里塞;往“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里塞;最过分的房开企业,索性也不要房地产这张皮了,拼命往建筑业靠,塞到“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里作相应扣除。
时光来到了2021年的春天,国税总局下发了3号公告,再一次修订了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在对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填表说明中写道:“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至此,会计上未计入损益的土增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终于可以光明正大的在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扣除了。
提醒下,政策是明确了,但扣不扣得了,还得看当地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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