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科技公司以5-5.5%购票费向软件公司购买虚开专票,再“低值高开”方式向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负责软件产销的吴某和资金回流的郑某,被检察院以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起公诉:永丰检刑诉〔2021〕Z95号
导言:
摘选2021年7月27日税务总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数据反映经济运行稳中向好 “春风行动”百条措施加速落地》
案例三:宁波破获“6·10”利用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骗税案。2020年11月,宁波税务稽查部门联合公安、海关、人民银行成功破获“6·10”利用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案,抓捕犯罪嫌疑人7人。经查,犯罪团伙在全国各地虚假注册成立一批软件企业和供货工厂,虚构业务,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惠,并骗取出口退税。该案涉及全国14个省市,涉案金额27.73亿元,已认定处理出口退税款4348.18万元。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进一步净化税收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切实维护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付利平说。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永丰检刑诉〔2021〕Z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仙居县**镇**村**号,2005年8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4月12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并分别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5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其妻子吴某飞的名义和刘某洲以张某学的名义投资成立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该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经永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IC芯片、智能电子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光电产品,国内贸易、国内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某根,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入股,并于2018年12月10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
郑某某在入股前,吴某某邀请其到老乡李某某(被宁波公安局鄞州分局逮捕)在**市设立的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考察,效仿其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获利。郑某某入股后双方约定了分工,由吴某某负责生产和销售,郑某某负责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资金回流。该公司以低价购买电子原材料,但高价虚开增值税发票,原材料经简单加工后,以出口的方式再提高价格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事虚开增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1、2018年10月份,吴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与四川广元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某某联系,双方约定以从**电子科技公司购买“**电流检测控制及数码显示软件”的名义,向**电子科技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然后通过签订虚假的订购合同,以“低值高开”的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科技向**电子科技公司支付发票金额6%的购票费用。2018年10月24日**电子科技公司向**科技开具6份增值税票,发票金额合计500016元,该公司收到发票后向永丰县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税款68967.7元。
2、2019年4月份,吴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与赣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杨海波联系,双方约定以从**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智能控制系统V2.0”的名义,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然后通过签订虚假的订购合同,以“低值高开”的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科技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发票金额5-5.5%的购票费用。2019年4月至7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向**科技开具54份增值税票,发票金额合计560375元,该公司收到发票后向永丰县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税款645441元。
3、2019年3月份,吴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与赣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军联系,双方约定以从**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智能控制系统V2.0”的名义,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然后通过签订虚假的订购合同,以“低值高开”的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科技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发票金额5-5.5%的购票费用。2019年3月至7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向**科技开具107份增值税票,发票金额合计5587824元,该公司收到发票后向永丰县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税款670032元。
二、向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2019年3月份,吴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向宁**怡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双方以销售电流检测控制机器的名义,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和外贸出口代理协议,**科技在3月20日以“低值高开”的形式虚开了11份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1164240元,税额160584.84元。宁**怡进出口有限公司接受发票后向宁波市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退税额16058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开户许可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吉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二稽处[2020]19号)、仪征市虚开通知单、认证发票信息表、广元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订购合同、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出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账簿、银行流水等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国家税务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赣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调查报告、认证发票信息表、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进出项发票及相关资料、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报销单、产品出入库单、记账凭证、接受证据清单、外贸出口代理协议、营业执照、进仓、出口相关材料、银行流水、交易凭证、交易明细清单、销售合同、江西**科技有限公司退税审核审批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申报明细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申请出口退税资料、认证抵扣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金某某、张某甲、肖某某、项某某、邹某某、曾某甲、李某某、张某乙、郦某某、孟某某、唐某某、姚某某、田某甲、田某乙、曾某乙、黄某某、刘某甲、钟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电流检测控制及数码显示软件V1.0”芯片价格评估结论书(京价(公)子2019【0021】号);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郑某某辨认笔录、吴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接受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常春
检察官助理:谢婧
2021年7月7日
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jx/jas/yfxa/zjxflws/202108/t20210824_1030843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