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披露税讯】菲菱科思:为3名自然人股东因改制涉及的个税向税务局申请缓缴——2021年4月五年期届满、已足额扣缴个税
菲菱科思(A17261.SZ)于2021年9月9日发布公告,披露2016年2月19日,菲菱科思有限整体变更,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98,997,978.18元中40,000,000.00元按照每股1.00元折合为公司股本,其余58,997,978.18元列为资本公积。
2016年9月14日,发行人就整体变更涉及的三名股东陈龙发、陈美玲、舒姗(改制共23名自然人股东)应缴个税,已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申请缓缴(深地税宝福永受执[2016]111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出具《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承诺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者向转增股本的持股员工支付年度考核奖金时,除正常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外,支付剩余款项时优先补扣补缴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不足部分在以下3个时间节点中最先发生的时间节点缴清:1、企业上市的次月15日内;2、转增股本的个人再转让股权的次月15日内;3、转增股本满3年(税款10万元以下),或者在转增股本满5年(税款10万元以上)时。” 2021年3月28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届满5年,2021年4月为陈龙发、陈美玲、舒姗足额扣缴了改制所涉及的个税。“2021年4月1日,公司已按照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为整体变更所涉股东陈龙发、陈美玲、舒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该等税款金额与申请缓缴税款金额一致,因此,公司整体变更所涉股东均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菲菱科思(A17261.SZ)》【2021-09-08】详细披露如下: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16年2月19日,菲菱科思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整体变更方案,同意依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深审〔2016〕45号《审计报告》,以菲菱科思有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98,997,978.18元中40,000,000.00元按照每股1.00元折合为公司股本,其余58,997,978.18元列为资本公积。
2016年3月11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16〕3-24号《验资报告》。
2016年3月28日,公司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7841N)。
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数、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2、菲菱科思有限整体变更涉及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经足额缴纳
2016年9月14日,公司就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申请缓缴,并出具《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承诺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者向转增股本的持股员工支付年度考核奖金时,除正常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外,支付剩余款项时优先补扣补缴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不足部分在以下3个时间节点中最先发生的时间节点缴清:1、企业上市的次月15日内;2、转增股本的个人再转让股权的次月15日内;3、转增股本满3年(税款10万元以下),或者在转增股本满5年(税款10万元以上)时。
2016年9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出具编号为深地税宝福永受执[2016]111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对公司的上述申请进行备案登记。
2021年4月1日,公司已按照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为整体变更所涉股东陈龙发、陈美玲、舒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该等税款金额与申请缓缴税款金额一致,因此,公司整体变更所涉股东均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豁免版)(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11-09]详细披露如下:
24.关于信息披露
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金额分别为55.15万元、20.71万元、60.68万元,其中主要为客户扣款。客户扣款主要为因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未达到客户标准被客户处罚产生的支出。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285.48万元、1,998.34万元、3,461.79万元,均为保证金,使用受到限制。 (3)2016年9月14日,发行人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申请缓缴,并出具《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2021年3月28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届满5年。
…… 三、披露整体变更涉及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是否已经足额缴纳
菲菱科思有限整体变更涉及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经足额缴纳。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之“(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2016年9月14日,公司就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申请缓缴,并出具《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承诺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者向转增股本的持股员工支付年度考核奖金时,除正常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外,支付剩余款项时优先补扣补缴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不足部分在以下3个时间节点中最先发生的时间节点缴清:1、企业上市的次月15日内;2、转增股本的个人再转让股权的次月15日内;3、转增股本满3年(税款10万元以下),或者在转增股本满5年(税款10万元以上)时。
2016年9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出具编号为深地税宝福永受执[2016]111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对公司的上述申请进行备案登记。
2021年4月1日,公司已按照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为整体变更所涉股东陈龙发、陈美玲、舒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该等税款金额与申请缓缴税款金额一致,因此,公司整体变更所涉股东均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情况亦在《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意见》中补充披露。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6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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