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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海力风电:改制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自然人发起人对应账面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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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9 20:3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海力风电:改制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自然人发起人对应账面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需缴个税,已按照财税〔2015〕41号办理五年分期缴纳备案

海力风电(301155.SZ)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招股意向书,披露2018年7月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截至2018年5月31日为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7,842.09万元折股15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涉及各自然人发起人股东需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根据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备案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大力税手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规定,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该规定,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申请在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海力风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2021-11-05】详细披露如下:

(二)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等过程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等过程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情况具体如下:

1、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自公司设立以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世俊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况如下:

时间

出让方

受让方

对应出资额(万元)

相关价款(万元)

是否已缴税

2017年12月

许世俊

许成辰

1,272.30

1,344.72

陈海骏

272.25

287.75

沈飞

245.03

258.97

许彬

136.13

143.87

宋红军

136.13

143.87

王军

136.13

143.87

王明玲

136.13

143.87

徐蓉

136.13

143.87

邓峰

40.84

43.16

曹刚

40.84

43.16

阎宏亮

40.84

43.16

钱爱祥

40.84

43.16

朱小锋

14.09

14.89

2018年5月

许世俊

单业飞

26.00

35.92

许世俊

海力投资

411.70

568.85


许世俊与许成辰系父子关系,双方之间股权转让系家庭内部股权调整,经双方确认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为无偿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即本次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许世俊向其子许成辰转让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对外转让股权均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增资过程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需缴纳税款。

2、利润分配

2016年8月,海力有限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10,500.00万元,此次利润分配所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所得税已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已缴纳完毕,不存在税收违法违规情形。

除上述利润分配外,公司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其他利润分配情形。

3、转增股本、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除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自设立以来不存在转增股本情形。

2018年7月24日,海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海力有限以截至2018年5月31日为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7,842.09万元将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中,各发起人股东需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超过海力有限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备案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于2021年1月出具的《证明》,公司及其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股改、利润分配过程中,均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未发现其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未对其进行涉税行政处罚。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增资过程中不涉及缴税情形,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事项中均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公司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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