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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拟收购一家软件收入占70%以上的公司,按相关规定,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2、2017、2018年是被收购标的公司的报告年度,2017年及以前年度收入确认存在非常重大的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审计时我们对其提前确认的收入,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了追溯调整,导致2017年的收入大幅下降,但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缴纳了增值税,并取得了1000余万元的增值税退税,并计入了2017年度利润表的“其他收益”,导致2017年“其他收益2400万元”,但其中很大部分属于提前确认收入,提前缴税并取得政府补助。
二、问题
(一)软件企业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我初步判断满足政府补助的
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问题1:
是否可以按权责发生制,在增值税申报时,按相关政策计算并确认其他应收款,同时确认“其他收益”?
(二)本案中,由于公司2017年提前确认软件收入,导致多交增值税,多取得“其他收益”1000万元左右。
调整方案1、不按权责发生制追溯调整“其他收益”
单位:万元
年度 原始报表 审计后报表(其他收益不按权责发生制追溯调整)
收入 其他收益 净利润 收入 其他收益 净利润
2017年 30,000.00 2,400.00 4,000.00 20,000.00 2,400.00 700.00
2018年 25,000.00 800.00 1,000.00 30,000.00 800.00 3,000.00
调整方案2、按权责发生制追溯调整“其他收益”
年度 原始报表 审计后报表(其他收益按权责发生制追溯调整)
收入 其他收益 净利润 收入 其他收益 净利润
2017年 30,000.00 2,400.00 4,000.00 20,000.00 1,300.00 -300.00
2018年 25,000.00 800.00 2,000.00 30,000.00 1,900.00 4,000.00
问题2:本项目中,是按调整方案1调整,还是按调整方案更恰当?
chenyiwei:
1、能否按权责发生制,在增值税申报时,按相关政策计算并确认其他应收款,同时确认“其他收益”,取决于何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六条规定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特别是对收款可能性的合理、谨慎估计。一般做法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
2、审计调整了收入跨期提前确认问题,但依据税法规定,如果开票时间早于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相应提前,从而提前获得超税负部分的退还。这部分其他收益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基础)并无不当,一般理解无需随着审计对收入的跨期调整而相应对其他收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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