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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股权激励税务备案规定及案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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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7 16:3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股权激励税务备案规定及案例笔记

原创 DJ 弟兄们上

摘要:股权激励可在公司所在地税务备案后递延纳税。通过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也有完成备案的案例。

一、相关规定

1、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0138/content.html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10.12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2、财税〔2016〕10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75136/content.html
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6.9.20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7862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9.28
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4、财税〔2005〕3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310/content.html
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5.3.28

(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相关案例

案例1:泽璟制药688266
——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尚未就该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已就 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相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进行申报

http://static.sse.com.cn/stock/information/c/201910/4611511da45e413c8603550f4a93c7ee.pdf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申请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2019.10

三、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就该股权激励是否应当、是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就该股权激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接受股权激励的个人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据此,若 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则其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应当就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目前尚未就该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已就 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相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下发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发行人应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 15 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根据 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出具的承诺,若本次股权激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相应税款,如届时因此导致发行人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其将及时、足额地向发行人补偿发行人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ZELIN SHENG(盛泽林)、陆惠萍已就发行人纳税情况作出如下承诺:“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在设立及历史沿革、生产经营等方面因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务或未及时缴纳税务等相关事项,需要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承担相关责任的,或因未及时缴纳税务,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税务或缴纳相关滞纳金的,或因政府机关要求等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本人将无条件代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据此,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目前尚未就该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下发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发行人应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 15 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已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相应税款。

案例2:润阳科技300920和致远新能300985
——通过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发行人就上述股权激励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进行备案,并取得发行人注册地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相关人员可暂不纳税。

2.1 致远新能300985
通过持股平台众志汇远合伙进行股权激励,发行人在发行人注册地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备案(持股平台众志汇远合伙注册在长春市汽车开发区)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rasinfodisc/RAS_000177D33AD4DB3FE895F3149DEA423F.pdf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注册稿) 2021.2

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形成出资人决定,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25.00% 的股权以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转让给王然,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2.60% 的股权以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转让给众志汇远,股东长春汇锋将其持有公司 3.00%的股权以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卫钢。同日,长春汇锋分别与王然、众志汇远、吴卫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考虑与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绑定,共同分享公司成长价值,决定向公司核心员工授予股份,众志汇远系公司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以 1 元的名义价格向众志汇远转让股权系发行人考虑到受让方出资人的工作岗位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所做的股权激励,发行人对此已确认股份支付并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吴卫钢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远多年的朋友,对致远装备的业务情况比较了解,出于看好致远装备的发展前景,2018 年起讨论相关投资事宜。参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9,002.38 万元,经友好协商,长春汇锋以 600 万元向吴卫钢转让致远装备 3.00%股权(对应 240.30 万元注册资本,交易发生时致远装备总注册资本为 8,010.00 万元),折合 2.50 元/出资额,对应致远装备总体估值为 20,000.00 万元。
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4,359.84 万元,吴卫钢受让的发行人 3%股权对应 2018 年净利润 PE 倍数为 4.59 倍,本次交易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系吴卫钢个人的真实投资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2020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就上述股权激励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进行备案,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确认相关人员可暂不纳税。
长春汇锋就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已汇总在其所得税申报中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相关方已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或进行递延纳税备案,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税务风险。

2.2 润阳科技300920
在母公司所在地浙江长兴县税务局完成递延纳税备案(两个持股平台安阳投资和明茂投资都设立在浙江宁波北仑区梅山七星路,母公司设在浙江长兴县)。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rasinfodisc/RAS_00017590E59BDD3FE2920A7CCFE1443F.pdf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注册稿)2020.11

①股份支付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盈利能力快速提升,为了让骨干员工分享公司经营发展成果,吸引并留住人才,2017 年度,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授予骨干员工股份合计 171.12 万股,认购价格为 2.60 元/股,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以 2018 年 1 月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 15.4410 元/股确定,共形成股份支付金额为 2,197.34 万元,一次性计入 2017 年度当期损益。
其中,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安扬投资和明茂投资获得了相应的股权激励。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润阳科技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
2020 年 9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出具了相关证明:“截至本证明出具日,润阳科技已对上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所有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的递延纳税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2020 年 9 月 14 日,实际控制人张镤、杨庆锋出具了如下承诺:“若因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或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润阳科技受到相关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费用。
本人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知晓本承诺函对本人的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同意本承诺函被用于向有关部门作为证据提供,也可能被公开用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上市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中。”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包括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完备,备案登记合法合规,不存在相关税务风险。
除 2017 年 12 月,润阳科技第一次增资形成股份支付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进行股份支付处理而未处理情形。



另,笔者于2021年12月5日9:40拨打福建税务12366咨询电话,人工服务,咨询〔2021〕69号规定的备案事宜

问:如果是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备案?
答:该情况下正常也要做备案。

问:是在公司所在地还是持股平台所在地?
答:在单位(笔者理解就是公司)所在地。


2021年12月5日于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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