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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鹏拍」代持与实际控制人认定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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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6:0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鹏拍」代持与实际控制人认定相关问题研究!

2009年10月的保代培训记录:

1、发行人最近三年持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发生变化,但发行人以股东间存在股份代持协议为由而主张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考虑到发行人可以倒签有关文件,目前发行部一律不予支持该主张;

2、存在股份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并且在申报材料前解除代持协议消除股权纠纷风险;

3、表决权代理或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问题的解决比照上述代持关系的处理原则”。

之后,2011年4月、2016年10月的保代培训表达了类似意思。

另外,再通过下述案例,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于股权代持的底线。

1、中矿资源(002738),2014年12月上市。

共同控制人间接持股,持股平台上在申报期存在代持还原。刘新国、汪芳森在申报期初未持股,陈海舟、魏云峰申报期中1年未持股,均由其他人代持。

2、厚普股份(300471),2015年6月上市。

2011年收购配偶的母亲持有安迪生公司,认定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配偶的母亲系村民,没有出资和管理能力,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代持。

3、弘亚数控(002833),2016年12月上市。

2012年收购广州楷德100%股权,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认定广州楷德55%股权系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代持,资金均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支付。

4、荣晟环保(603165),2017年1月上市。

2013年收购荣晟包装55%股权,认定为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因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并控制荣晟包装55%股权。

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一般来说,通过代持认定实际控制人未变更不可;仅共同控制且间接持股的情况下,有一些探讨的空间。

2、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通过代持认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一般不会构成IPO上市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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