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外支付服务费用扣缴增值税处理中没有了附加税费同步扣缴?
第三只眼 大力税手法税团队
说来,这个事都扣缴很多年了,难道是错了吗,要不要去申请退税呢?
说来,这个事,我们还真需要关注一下的。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颁布,其规定: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何之前一直征的好好的,现在要放弃呢?这应是有原因的,据笔者的请教了解,这还要从货物进口说起,大家知道,一直以来,货物进口的增值税是由海关代征的,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货物,境外单位不产生纳税义务,但是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是法定的纳税人,此时并不同步计征附加税费,那么对于境外服务方向境内提供服务若涉及计缴增值税时,对方是纳税人,只是由境内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尽管两者的纳税义务判断逻辑存在差异,但是事情的原理还是相通的,即货物类的是没有附加税费同步计征的,而服务的进口却有,对于这种概念性的差异,还是存在瑕疵的。当然也可以解释是对进口货物人的“免征”,但是当前没有这样的规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那么取消服务类的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就成为了一种考虑的内容。当然法律在这里只是明确的城建税,那么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是不是还要再继续扣缴呢?不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原来它是隐藏在这里说的,好吧,那就都解决了,整个的层面上也“统一”了。
正如小刀老师所言:人家也没享受这些公共开支的好处的!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549&aid=286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