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扣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风险点和建议 中国石化共享服务 2024年07月03日 23:07 北京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向个人支付劳务费是一种常见的业务活动,涉及一系列的税务计算。在此项业务中,合同条款的设定、个税计算方法等事项,成为企业和个人共同面临的争议点。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向个人支付劳务费过程中常见的个税扣缴风险,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助力企业合规纳税。 一、案例分析 案例 位于甲市市区的长江公司邀请乙大学的A教授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约定讲课费为30000元。A教授是自然人,开展培训属于临时性工作,由A教授独立完成。A教授未办理税务登记。 (一)长江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判断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收入来源、纳税人身份和当地税收政策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对各税目总结如下: 注: 1.部分省份税务局存在特殊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要求,对在天津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2.部分行业的特殊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要求,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由上述人群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案例中长江公司邀请A教授进行技术培训,A教授属于自然人,提供的培训服务是临时的,不属于经营所得。长江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二)按什么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企业常见的代扣代缴项目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确定应税项目需要考虑个人提供劳务的性质、与企业的关系、从事的行业等情况。 (1)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分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是员工收入的两大主要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中对其做出区分,总结如下: 对于常见的、易混淆应税项目,汇总如下表: 注: (1)对于实习生的工资,代扣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存在差异。 (2)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2)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区分 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主要从是否依法从事活动、是否从事生产经营两个方向区分,但实际业务中往往涉及更多的考虑因素。 结合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发布的《税务稽查以案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主播应当主动缴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等文件要求,对于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要根据纳税人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例如一些网络主播虽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但所有活动都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展活动,但收入、成本都与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无关,这种情况下主播获得的所得也不一定属于经营所得;如果主播确有团队、投资和经营场所,并持续开展经营,即使未办理商业注册,相关收入也可能属于经营所得。 具体如何计税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细致分析,不能仅仅以劳动展现的平台形式作为判断依据。 (3)建筑安装业特殊要求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案例中A教授进行技术培训,与长江公司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属于个人劳务活动。长江公司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三)长江公司如何对该项劳务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需根据具体业务性质、交易双方性质等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总结如下表: 注: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每次(日)的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案例分析:案例中A教授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劳务金额大于500元,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长江公司需要取得A教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长江公司应取得什么应税项目的发票? 不同的劳务对应不同的应税项目,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需准确判断业务实质,开具合理的应税项目。 对于销售企业常见的开票项目总结如下表: 注: 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劳务费的区别。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劳务仅指“修理修配劳务”;个人所得税对劳务费的范围更广,为个人从事各项劳动所获得的收入。 案例分析:A教授进行技术培训,属于生活服务—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长江公司应取得对应项目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如何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减除费用-免税收入-商业健康险、递延养老险-允许扣除的税费 预扣预缴应纳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1)不含税收入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注: 对于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案例分析:A教授未办理税务登记,且金额超过500元,不能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30000÷1.01*0.01=297.03元。 不含税收入=30000-297.03=29702.97元 (2)减除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注: 如何把握“每次”收入中的“次”。 案例分析:A教授仅授课一次,且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减除费用=不含税收入*20%=29702.97*20%=5940.59元 (3)商业健康险、递延养老险 经过咨询纳税服务平台,该扣除事项通常在代扣工资薪金所得时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案例分析:A教授无需扣除商业健康险、递延养老险。 (4)允许扣除的税费 允许扣除的税费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月销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A教授的讲课酬劳未超过10万元,无需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7.03*0.07*50%=10.4元。 (5)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由于合同签订时未明确相关税费的承担者,以及讲课费30000元是否为含税金额,可能存在3种情况,计算过程如下表: 情况一:A教授认可30000元为含税金额,应由A教授承担相关税费。A教授承担税费后,实际到手金额为24566.98元。长江公司为该项业务实际支付金额合计30000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25.59元。 情况二:A教授认为30000元为实际到手净额,应由长江公司承担相关税费。长江公司为该项业务实际支付金额为增值税297.03元、城建税10.4元、个人所得税5125.59元、纳税调增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358.25元,合计36791.27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25.59元。 情况三:A教授认为30000元为实际到手净额,应由长江公司承担相关税费。长江公司在合同签订和发票开具时充分考虑税费情况,开具金额为37222.52元的发票。此时,长江公司为该项业务支付增值税368.54元、城建税12.9元、个人所得税6841.09元,合计37222.52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41.09元。 二、合同签订的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与个人签订合同时,时常因税费的承担方等关键事项未约定明确,导致企业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加大企业的税务负担。为此,提出以下4点建议: 1.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各项税费,以及税款的承担方 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可能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对方对代扣个税后的金额存在疑问,引发双方纷争,因而导致企业代为缴纳个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增的情况。建议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双方义务。 2.明确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企业常发生聘请个人打扫卫生等服务,此类业务发生频次高,但单次劳务报酬不高,通常低于小额零星交易临界点。此时企业可能在合同中明确按次结算,分别开票,则无需缴纳增值税。据了解,部分省市税务局认为小额零星业务的计算周期为“每月”,与政策规定的“每日/次”存在差异,建议企业先确定当地税务局的口径后再制定合同的签订方式。 3.明确发票提供方式及应税项目 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局同时收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实际工作中,该发票往往由企业去税务局代开,并缴纳相应的税费。建议企业与对方提前商定发票谁来提供,并充分考虑代对方开发票可能需要额外承担的税费。 4.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即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直接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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