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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CIF运输服务如何进行会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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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9 00:21: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CIF运输服务如何进行会计确认

视野网友:
出口采取CIF(到岸价)结算,”运保佣“费用由客户承担,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是不包括"运保佣"费用的。按新收入准则,运保佣是否构成单向履约义务?一边做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一边做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老办法,"运保佣"费用不做收入也不做成本,挂往来,视同代收代付性质?亦或"运保佣"是价外收费做主营业务收入,另外做主营业务成本?
        
视野版主chenyiwei:
在CIF条款下,如果商品不涉及复杂的安装调试和检验,则其控制权在装运港上船时即转移给进口商,因此保险和运输都是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的。根据财政部的相关应用案例,这种情况下的运输和保险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案例6-11】中“相关案例之六:上市公司 CIF 销售模式下运保费收入确认问题”中表述的观点:“在CIF 、F OB (即离岸价格) 等业务模式下,通常来说,商品在越过船舷时即完成交货,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对于商品控制权转移后的运输服务, 若企业能够选择运输服务商、与运输服务商协商确定运输价格、根据与客户约定的交货时间安排发货等,通常表明企业能够控制运输服务,应作为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确认收入。公司应基于上述原则对与保险相关的支出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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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9 00:23:57 | 只看该作者

问题:CIF方式结算下的运费和保险费如何处理?




视野网友:

陈版:您好!请问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外销以CIF方式结算下,物权的控制权转移是以装卸港为依据的(与FOB结算模式一致),那么在控制权转移后装卸港至目的港之间发生的运费与保险费应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与成本吧?成本应是付给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的费用(实质是代收代付性质),那么收入怎么确认呢,按合同金额如何分摊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实务中很多公司并没有将这部分装卸港至目的港之间发生的运费与保险费应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而是先与商品一起直接确认收入,支付给运费与保险费冲收入或直接增加成本?请问应该怎么处理?





视野版主chenyiwei:

在控制权转移后装卸港至目的港之间发生的运费与保险费应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但对于该项履约义务,应关注卖方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如果是代理人的,则按支付给第三方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的运保费作为代收代付处理;如果是主要责任人的,则将按照不同履约义务单独售价比例分摊的合同总价确认收入,将相关成本(包括支付给第三方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的运保费)作为营业成本。

实务中买方作为代理人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最终结果就是运保费不单独确认收入和成本,而只是代收代付,可确认的收入只相当于FOB价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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