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保姆要求支付三倍工资合法吗?——谈自然人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功承瀛泰南宁
功承瀛泰南宁律师事务所 2024年04月28日 18:05 广西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中国家庭对家政服务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保洁、做饭、照护婴幼儿、看护老人等各类家政服务人员正走进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是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各类争议,如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否需要向家政服务人员支付三倍工资。
自然人雇主(以下简称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雇主没有义务向家政服务人员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或休息日二倍工资。
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决定雇主如何向家政服务人员支付工资、家政服务人员如何休息的基础,而二者之间的雇佣形式又决定了其构成的法律关系。
目前在家政服务市场,雇主雇佣家政服务人员大体上有两种形式:一是雇主直接雇佣;另一种是通过家政公司雇佣。
(一)雇主直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的,与之构成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4点“......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之规定,自然人雇主不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自然人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家政服务人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照顾婴儿、打扫卫生等家政服务,雇主接受该劳务并按约定向家政服务人员支付报酬。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构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二)通过家政公司雇佣的,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关系取决于家政公司的类型
家政公司按其经营模式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类型。员工制家政公司首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服务员为其员工,并对其进行相关技能的培训,再根据雇主的要求将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派遣至雇主家中进行家政服务。在此种情况下,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不构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主与家政公司之间构成家政服务合同关系。
中介制家政公司作为中间人,为雇主匹配合适的前来找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由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家政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介绍费)。此类家政公司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中介人。而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仍然构成前述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目前,市场上的家政公司以中介式的为主。
国家法定节假日工资如何支付
当雇主通过员工制家政公司购买家政服务时,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通过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来获得家政服务。在该种法律关系下,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如何休息是根据家政服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由家政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如家政公司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其中: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与之相对的,当雇主直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或通过中介式家政公司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构成劳务关系。如前所述,劳务关系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因此即使安排家政服务人员节假日工作的,雇主也没有义务向其支付三倍工资或二倍工资。家政服务人员如何休息,支付何种标准的工资完全取决于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的双方约定。
律师建议
既然雇主没有支付三倍工资的法定义务,为何目前市面上的家政服务人员都要求节假日三倍工资,甚至有些会要求雇主承担社保费用呢?
笔者理解,设定该约定的初衷是参考劳动法相关规定希望给家政服务人员更多保障。由此,家政行业逐渐形成了此种交易习惯,大部分的家政服务合同包括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的约定。久而久之,“节假日三倍工资”从议定条款逐渐转变为了家政服务行业里的“霸王条款”,成为了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不得不接受”的条款。雇主面临着不接受此条款就无法雇佣到家政服务人员的现状。
因此,为避免争议,笔者建议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家政公司在家政服务人员正式上户之前,以书面形式确定家政服务人员休息和工资的支付标准。包括:月工资对应的工作天数、每个月如何休息、哪些法定节假日安排休息、安排几天休息、如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如何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等。即使未能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笔者仍建议就如上问题以聊天记录等形式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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