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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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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23:4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四、关于按照核定征收率清算后剩余房地产再转让的处理

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已完成了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剩余房地产再转让,按照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合作建房的认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修建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如一方只收取固定利益,不承担责任和风险,不能视为合作建房。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论其开发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申报缴纳并清算土地增值税。

七、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的,不做追溯调整。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结合四川实际,起草并发布《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精神,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调研,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特点和四川实际,《公告》分别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清算类型的划分、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实现全省税政统一、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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