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人必知】税法中的这些边界数据,一不小心就错算了税
关于这方面的,有时我们的中文确实折腾人,于此小编也是结合自己经常接触的事项进行了一些整理。
问题1:年12万元以上
12万元含在内。
问题2: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条例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都有起征点的规定,是一致的规则。未达到起征点,免征额(不是免税概念),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税。比如20000元月底起征点,在19000元时免征,免征增值税。但是如果达到,即》=20000元时,全额计税计算增值税。
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即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但是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3来计算
起征点是没有年度限制的,是持续的,但是对于起征点,我们还要跟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有所区别。
问题3: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政策继续延续到2020年底。
相当于起征点到了20000元,即=20000元,就免征增值税了,20000<=X<=30000元时,是免征额。以之前的常规方式,季度换算为<=90000元。
按照总局2016年23号公告,下面分别计算30000元或90000元的情形是不是延续,我们还是要继续关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行,这比起征点的范围扩大了还是。但只用于按月,并不适用于按次。
细心的伙伴会发现,上面的2万到3万,那2万以下的部分要计税吗?非也。财税【2013】52号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这是没有期限的。相当于是把起征点给覆盖了。因为自然人和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是含在这个里面的。原来已说不超过,即<=20000元,后来的文件又说>=20000元,且<=30000元,中间“=”字重复了,但也不排除使用,我们还是要注意这个逻辑值吧。
问题4: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级距
比如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下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上表中不超过是“<=”,超过是“>”,这一点要关注。
问题5: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的条件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不超过即“<=”的概念,但是当下这些适用条件是发生了变化了的,我们来看看,财税【2017】4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这儿要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并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只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可以享受。
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是当年度开业的,季初值如何确定呢?如果填0,这不明显数据少了吗?其实对于一个公司的筹办,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纳税期开始(包括试生产),比如苏州国税是认为按生产经营开始之日作为期初值,此时并不是0,只是可能更多是开办费、入资数据了。也有的人认为就取当季的期末数,不要除以2了,这个也只是个人的想法,整体平分为二,一定是要有两个基数才是。
问题6:减征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6】25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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