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厦门国税要求某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香港分回的利润按法定税率(25%)计算抵免限额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亲们咱看?
原标题:“走出去”高新企业需用准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贸易报 2017年11月23日 作者:本报记者钱颜
随着“一带一路”相关投资如火如荼地展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日趋多样、复杂。“走出去”的纳税人须充分、全面了解税收政策,才能妥善处理好境外所得在中国的税收抵免问题,以免产生税务风险。本期邀请海问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郭永茂剖析“走出去”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问题,以有助于海外投资纳税人防范和化解风险。
案 情
近日,厦门国税在对某集团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18150712.6元,却未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和《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因而决定对其进行境外风险分析。
税务人员通过案头审计和下户约谈,了解到该企业为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进一步沟通,税务机关得知,该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47号文)的规定,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自行使用了15%的优惠税率用于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由于相关股息所得已在香港按照16.5%的税率缴纳了当地企业所得税,高于按15%税率计算的中国内地抵免限额,所以企业认为无需在中国内地补缴税款,从而未填报前述申报表栏目。
47号文在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时规定: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国税据此认为,不是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分回的利润都可按15%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符合享受优惠税率待遇条件的情形必须是居民企业从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
据此,厦门国税认为,该企业的境外所得不应适用优惠税率(15%),而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抵免限额,并应相应补缴2014年度的境外所得税款,加收滞纳金。
分析
企业在投资营商实践中可能存在许多税务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变现,将给企业带来各方面的损失。有的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收入,有的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记录,严重的,可能会给相关责任人带来直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走出去’企业而言,从事海外投资业务本已耗时耗力,如果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或损失。”郭永茂在接受记者采访过程中多次强调了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性。
郭永茂表示,“就本案而言,厦门国税认为只有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回的利润才有可能符合47号文的规定,这实际上限缩了47号文的适用范围,是值得商榷的。其实,47号文并没有区分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和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所得。把从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所得排除于47号文适用范围之外的做法,并不符合47号文的立法原意。”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和企业发生争议,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据郭永茂介绍,其中一种可能的情形是税务规定不明确,导致企业与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有差异。另一方面,企业本身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如企业财税人员可能对税法规定存在忽视或误读、税务筹划不当、税企沟通不畅等。
“由于‘走出去’企业的税务问题涉及境外税收,其税务处理疑点和难点比境内企业更为显著。境外企业税收政策的来源多样,跨境投资的架构复杂,企业税务人员难以系统全面掌握涉外税务知识”。郭永茂强调,“本案中企业存在境外所得,即便其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从而无需补缴税款,也应在申报时填写相关表格。不填写表格,很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和质疑。”
启示
“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应未雨绸缪,理清‘走出去’过程中的各个涉税环节。对于不明确的涉税业务,应提前咨询专业人士,与主管税务机关事先充分沟通。”在郭永茂看来,企业应特别关注投资目的地与我国境内的落地税负情况,需对相关的交易安排和投资架构预先做好审视与梳理,用好、用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税务风险。特别是在涉及到架构设计、跨境并购重组、境内外融资等复杂业务时,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法服务机构协助进行相关的统筹安排,帮助企业增效降险。
同时,郭永茂对案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出建议,这类企业在积极“走出去”的同时,要合理增加境内投资金额,维持或提高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防止因境外收入的增加而拉低高新收入的占比,从而导致企业丧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注意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和资格新旧衔接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在期满当年内、重新通过认定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的税款。”郭永茂表示。
除前述注意事项外,郭永茂还提醒,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注意“受控外国公司风险”“境外税务居民企业风险”“外派员工个人所得税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以避免给企业发展、员工经济利益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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