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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分析:个人转让股权、非居民企业转让- 非对非和非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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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15:1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1-14 15:59 编辑

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分析:个人转让股权、非居民企业转让- 非对非和非对内



       1.境内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在转让方居民企业所在地。
       2.境内自然人转让股权,纳税地点在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
       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纳税地点在所得发生地,即境内受让方居民企业所在地。
       4.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在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
       5.限售股解禁缴纳的个税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交易过户的),就是股份转托管到哪里就在哪里交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8133458&flag=1

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进行了更新: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一地办理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缴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自2017年12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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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19:08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你知道吗?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你知道吗?

  

      编者按:实务中,个人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大家都知道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你知道纳税地点吗?阅读本文前请默默地猜一猜呀。然后再看本文的分析。

案例概况

       尚小二是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高新区)的大股东,占股70%,投资成本700万元。2017年3月27日,尚小二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吉祥公司的1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如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如意投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问尚小二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难看出,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虽然缴纳税款时点递延了,但企业扣缴义务并没有因此而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67号公告相关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这也意味着,个人转让股权,若为递延纳税的股权,由实施股权激励和取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对于非递延纳税的股权,则仍按照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由受让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尚小二转让吉祥公司的股权,应以如意投资为扣缴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 3500-700/70%*15%)*20%=670(万元)。

        注意:纳税地点在吉祥公司所在地,即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而不是如意投资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将本应在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申报缴纳的税款,在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缴纳。则可能被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追征,而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又难以退税,如果是这样的话,风险就大。建议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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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24:21 | 只看该作者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你也知道吗?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你也知道吗?


      编者按:昨天,我们一起讨论了个人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的纳税地点,许多老师说终于明白了其中的奥妙与风险。今天,我们再讨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阅读本文前你再默默地猜一猜纳税地点在哪里?如果猜对了回家给自己奖励一瓶啤酒... ...呵呵... ...
案例概况

       香港史密斯公司是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高新区)的大股东,占股70%,投资成本$700万元。2017年3月27日,香港史密斯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吉祥公司的1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如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如意投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问香港史密斯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内居民企业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减按10%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2017年3月27日,香港史密斯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吉祥公司的15%的股权转让给如意投资。如意投资为香港史密斯公司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因此,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居民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以居民企业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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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你还知道啊?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你还知道啊?

   
      编者按:昨天,我们一起讨论了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给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今天,我们再讨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愿对你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

案例概况

       香港史密斯公司是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高新区)的大股东,占股70%,投资成本$700万元。2017年3月27日,香港史密斯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吉祥公司的15%的股权转让给新加坡如意投资有限公。问香港史密斯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地点在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2017年3月27日,香港史密斯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吉祥公司的15%的股权转让给新加坡如意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史密斯公司为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在吉祥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

       至此,我们可以把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归纳一下:
       1.境内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在转让方居民企业所在地。
       2.境内自然人转让股权,纳税地点在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
       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给居民企业,纳税地点在所得发生地,即境内受让方居民企业所在地。
       4.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在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

       通过连续3天讨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可能很多老师感到纳闷,为什么这么简单的内容反复讨论呢?读书百遍,其义自见。反复且准确掌握税法概念,不仅可以管控税务风险,而且还可以进行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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