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中源欧佳:往期预收货款实现销售收入65.61万元未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9.53万元,通过补开专用发票申报缴纳5.02万元,另补缴增值税4.51万元、滞纳金0.16 万元
中源欧佳(832604.OC)曾于2015年5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2013年9月,公司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实现销售收入656,069.95元(含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额95,326.4元,2013年12月23日,公司扣除已于11月15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共计345,481.95元(增值税额50198.23元),剩余部分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了增值税税款45,128.17元及滞纳金1,556.92元。“公司已于11月15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共计345,481.95元,实际应追缴增值税45,128.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差补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013年12月23日,公司根据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了增值税税款45,128.17元及滞纳金1,556.92元。”
《832604中源欧佳补充法律意见书1》【2015.5.28】信息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32604&stockCode=832604&announcementId=1201081006&announcementTime=2015-05-28
1.5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企业信用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凭证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并取得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3年12月17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国家税务局向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甬国税稽处(2013)415号),认定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9月,公司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实现销售收入656,069.95元(含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额95,326.4元;并据此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对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增值税95,326.4元,公司已于11月15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共计345,481.95元,实际应追缴增值税45,128.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差补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013年12月23日,公司根据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了增值税税款45,128.17元及滞纳金1,556.92元。
另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公司及瑞宝渔具、雅润钓具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均依法纳税,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无偷漏税、欠税情况,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且公司已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了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构成本次公开转让的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经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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