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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 【中国税务报】网约车平台定性对其纳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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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3:3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约车平台定性对其纳税的影响


马泽方


网约车平台是符合“信息技术服务”的定义,按6%的税率缴税,还是符合“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定义,按11%的税率缴税?中欧给出了同样的认定。

据中国新闻网近日报道,欧洲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裁决,优步(Uber)并非数字服务公司,而是一家提供运输服务的出租车公司。而一年半以前,我国已对网约车平台性质作出了认定。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受到社会极大关注,标志着争议多年的网约车合法了。

那么,《指导意见》对网约车平台的纳税方式有何影响?在这里,笔者并不针对某家网约车平台进行讨论,因为实务中网约车平台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这里讨论的仅是我们常见的网约车平台:没有自己的车辆和司机,私家车和车主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呼叫汽车,私家车主在接单并完成运输服务后,客户通过网约车平台支付车费这种形式。

网约车平台没有自己的车辆和司机,不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仅提供约车信息,相当于在乘客和车主间搭建桥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网约车平台符合“信息技术服务”的定义,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实际工作中,当时也是按照这个缴税的。显然,优步也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明确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是运输服务,承担承运人责任。与欧洲法院的裁决一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指导意见》出台后,网约车平台符合“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定义,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

那网约车平台岂不是税负大增?也不尽然。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因此,网约车属于出租车,网约车平台提供的运输服务也就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比按照现代服务业税率降低一半。

如今,新兴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对包括税收在内的政府管理提出挑战。对其性质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其税负的高低,还关系到方方面面的管理,应当由国家层面来决定。网约车平台开了个很好的先例,从欧洲法院的裁决看来,中欧对网约车平台性质的认定是一致的——其属于交通运输业,而非信息技术服务业。既化解了新兴产业在税收政策适用上的争议,又由于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降低税负,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对新兴产业的扶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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